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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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交行规〔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4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工作原则)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治理相关支持工作,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主体责任。

第六条(监管责任)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监督、指导本市交通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委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交通委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协调其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管,并接受归口市交通委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的工作指导。

市交通委及其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七条(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城市客运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七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事故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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