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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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人均无约束力。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受盘人做出接受,要采用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的方式表示。所谓声明,是指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发盘人明确表示接受;所谓做出其他行为,是指用行为表示接受。

(3)接受必须无条件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就是说,接受的内容应与发盘的内容一致,才表明交易双方就有关的交易条件达成了一致意见,即所谓“合意”。但在实际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虽然使用了“接受”这个词,但又对发盘内容做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而是一种还盘,实际上是对发盘的拒绝。发盘人可以不受其约束。然而,这并不是说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不能对发盘的内容做丝毫的变更。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看这种变更是否是属于实质性的。

(4)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如果发盘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效;如果发盘中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按照国际贸易习惯,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接受才有效。 ◆ 逾期接受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接受通知超过发盘的有效期才送达到发盘人,这在法律上称为“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但下述两种情况属于例外:

(1)《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在一定条件下,逾期接受仍有效力。这里所说的一定条件,是指由发盘人确认,并且毫不延迟的通知受盘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如果发盘人不确认,不及时通知,这项接受就没有效力。

(2)《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o” 如果逾期接受并非受盘人的过失,而是传递造成的失误,就是说,受盘人已按期发出了接受,如果传递正常的话,本可以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种逾期仍具有效力。但是,如果发盘人及时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则逾期接受就不具有效力;反过来说,如果发盘人未及时表态,而受盘人又能证明逾期不属于他的责任,那么逾期接受就具有效力。

总而言之,在接受逾期的情况下,不管受盘人有无责任,该接受是否有效的主动权在发盘人。

◆ 接受的撤回与修改

在接受的撤回或修改问题上,《公约》采取了大陆法“迭达生效”的原则。《公约》第22条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由于接受在迭达发盘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故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只要先于原接受通知或与原发盘接受通知同时迭达发盘人,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如接受已经迭达访盘人,即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内容,因为这样做无异于撤销或修改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通讯设备非常发达和各国普遍采用现代化通讯的条件

下,当发现接受中存在问题而想撤回或修改时,往往已经来不及了。为了防止出现差错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在实际业务中,应当审慎行事。

◆ 接受需要注意的问题

(1)应该慎重的对磋商的函电或谈判记录进行认真核对,经核对认为对方提出的各项主要交易条件已明确、完整、无保留条件和肯定时,才能表示接受。 (2)应该在对方报价规定的有效期间做出,并应严格遵守有关时间的计算规定。

(3)在做出接受之前,应该详细分析对方的报价,搞清楚是实盘还是虚盘。如果将对方的虚盘误认为实盘表示接受,可能暴露我方接受的底价和条件,使我们处于被动地位。如果将对方的实盘误认为虚盘,可能失去成交良机。 五、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

买卖合同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后,还需具备以下要件,才是一项有效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为自然人或法人。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自然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订立合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禁治产人订立合同必须受到限制,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即越权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英美法认为,对价(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法国法认为,约因(Cause)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许多国家往往从广义上解释“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道德三个方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对少数合同才要求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而对大多数合同,一般不从法律上规定应当采取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由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才能成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否则这种合同无效。

为了使签订的合同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我们必须了解上述合同生效的各项要件,并依法行事。此外,我们还应了解造成合同无效的下列几种情况。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文献:

1.《国际贸易实务》,童宏祥,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版。 2.《国际贸易实务》,罗卫国、王治洪、简柳明,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国际贸易实务》,石玉川、张家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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