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号令 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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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

第三节 租用直升机管理

第四十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对提供直升机的公司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直升机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升机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机适航证,并具备有效的飞机登记证和无线电台执照;

(二)具有符合安全飞行条件的直升机,并达到该机型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标准; (三)具有符合安全飞行条件的驾驶员、机务维护人员和技术检查人员; (四)对直升机驾驶员进行夜航和救生训练,保证完成规定的训练小时数; (五)需要应急救援时,备有可以调用的直升机;

(六)完善和落实飞行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杜绝超气象条件和不按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飞行。

第四十二条 直升机应当配备下列应急救助设备: (一)直升机应急浮筒;

(二)携带可以供机上所有人员使用的海上救生衣(在水温低于10℃的海域应当配备保温救生服)、救生筏及救生包,并备有可以供直升机使用的救生绞车;

(三)直升机两侧有能够投弃的舱门或者具备足够的紧急逃生舱口。

第四十三条 在额定载荷条件下,直升机应当具有航行于飞行基地与海上石油设施之间的适航能力和夜航能力。

第四十四条 飞行作业前,直升机所属公司应当制定安全应急程序,并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编制的应急预案相协调。

第四十五条 直升机在飞行作业中必须配有2名驾驶员,并指定其中1人为责任机长;由中外籍驾驶员合作驾驶的直升机,2名驾驶员应当有相应的语言技能水平,能够直接交流对话。

第四十六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机所属公司必须确保飞行基地(或者备用机场)和海上石油设施上的直升机起降设备处于安全和适用状态。

第四十七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机所属公司,应当通过协商制订飞行条件与应急飞行、乘机安全、载物安全和飞行故障、飞行事故报告等制度。

第四节 电气管理

第四十八条 设施应当制定电气设备检修前后的安全检查、日常运行检查、安全技

术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等制度,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的维修操作、电焊操作和手持电动工具操作等安全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九条 电气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电工安全用具,并按规定定期检查和校验; (二)遇停电、送电、倒闸、带电作业和临时用电等情况,按照有关作业许可制度进行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增加的电气设备和线路;

(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图形,对电气设备和线路作出明显、准确的标识; (四)电气设备作业期间,至少有1名电气作业经验丰富的监护人进行实时监护; (五)电气设备按照铭牌上规定的额定参数(电压、电流、功率、频率等)运行,安装必要的过载、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校验。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六)在触电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手提灯、便携式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等设备工具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确实无法使用安全电压的,经设施负责人批准,并采用有效的防触电措施;

(七)安装在不同等级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符合该等级的防爆类型。防爆电气设备上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必须保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

(八)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等绝缘性能进行测定。长期停用的电气设备,在重新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确认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后方可使用;

(九)在带电体与人体、带电体与地面、带电体与带电体、带电体与其他设备之间,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持良好的绝缘性能和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对生产和作业设施采取有效的防静电和防雷措施。

第五十条 设施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够满足通讯、信号、照明、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生活区、救生艇、撤离通道、直升机甲板等)和其他动力(包括消防系统、井控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等)的电源要求;

(二)在主电源失电后,应急电源能够在45秒内自动安全启动供电; (三)应急电源远离危险区和主电源。 第五节 井控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制定油(气)井井控安全措施和防井喷应急预

案。

第五十二条 钻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装置在新井位就位前,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收集和分析相应的地质资料。如有浅层气存在,安装分流系统等;

(二)钻井作业期间,在钻台上备有与钻杆相匹配的内防喷装置;

(三)下套管时,防喷器尺寸与所下套管尺寸相匹配,并备有与所下套管丝扣相匹配的循环接头;

(四)防喷器所用的橡胶密封件应当按厂商的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和储存,不得将失效和技术条件不符的密封件安装到防喷器中;

(五)水龙头下部安装方钻杆上旋塞,方钻杆下部安装下旋塞,并配备开关旋塞的扳手。顶部驱动装置下部安装手动和自动内防喷器(考克)并配备开关防喷器的扳手;

(六)防喷器组由环形防喷器和闸板防喷器组成,闸板防喷器的闸板关闭尺寸与所使用钻杆或者管柱的尺寸相符。防喷器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低于钻井设计压力,用于探井的不得低于70MPa;

(七)防喷器及相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试验,满足井控要求;

(八)经常对防喷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优先使用防喷系统安全检查表。 第五十三条 防喷器组控制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1套液压控制系统的储能器液体压力保持21MPa,储能器压力液体积为关闭全部防喷器并打开液动闸阀所需液体体积的倍以上;

(二)除钻台安装1台控制盘(台)外,另1台辅助控制盘(台)安装在远离钻台、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防喷器组配备与其额定工作压力相一致的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和压井管汇; (四)压井管汇和节流管汇的防喷管线上,分别安装2个控制阀。其中一个为手动,处于常开位置;另一个必须是远程控制;

(五)安装自动灌井液系统。

第五十四条 水下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若有浅层气或者地质情况不清时,导管上安装分流系统;

(二)在表层套管和中间(技术)套管上安装1个或者2个环形防喷器、2个双闸板防喷器,其中1副闸板为全封剪切闸板防喷器;

(三)安装1组水下储能器,便于就近迅速提供液压能,以尽快开关各防喷器及其

闸门。同时,采用互为备用的双控制盒系统,当一个控制盒系统正在使用时,另一个控制盒系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作为备用;

(四)如需修理或者更换防喷器组,必须保证井眼安全,尽量在下完套管固井后或者未钻穿水泥塞前进行。必要时,打1个水泥塞或者下桥塞后再进行修理或者更换;

(五)使用复合式钻柱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不同的钻具尺寸。 第五十五条 水上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一)若有浅层气或者地质情况不清时,隔水(导)管上安装分流系统; (二)表层套管上安装1个环形防喷器,1个双闸板防喷器;大于13〞3/8表层套管上可以只安装1个环形防喷器;

(三)中间(技术)套管上安装1个环形、1个双闸板(或者2个单闸板)和1个剪切全封闭闸板防喷器;

(四)使用复合式钻柱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不同的钻具尽寸。 第五十六条 水上防喷器组的开关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闸板防喷器定期进行开关活动;

(二)全封闸板防喷器每次起钻后进行开关活动。若每日多次起钻,只开关活动一次即可;

(三)每起下钻一次,2个防喷器控制盘(台)交换动作一次。如果控制盘(台)失去动作功能,在恢复功能后,才能进行钻井作业;

(四)节流管汇的阀门、方钻杆旋塞和钻杆内防喷装置,每周开关活动一次。 水下防喷器的开关活动,除了闸板防喷器1日进行开关活动一次外,其他开关活动次数与水上防喷器组开关活动次数相同。

第五十七条 防喷器系统的试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的防喷器及管汇在进行高压试验之前,进行的低压试验; (二)防喷器安装前或者更换主要配件后,进行整体压力试验;

(三)按照井控车间(基地)组装、现场安装、钻开油气层前及更换井控装置部件的次序进行防喷器试压。试压的间隔不超过14日;

(四)对于水上防喷器组,防喷器组在井控车间(基地)组装后,按额定工作压力进行试验。现场安装后,试验压力在不超过套管抗内压强度80%的前提下,环形防喷器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70%,闸板防喷器和相应控制设备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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