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P试题答案1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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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申办者决定临床试验的单位和研究者入选,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3162申办者提供的研究者手册内容应包括试验用药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资料和数据。

3163申办者提供的研究者手册内容应包括试验用药的生产工艺、伦理委员会批件、质量检验报告和药政管理部门的批件。

3164申办者在获得药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开始按方案和本规范原则组织临床试验。 3165申办者在获得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开始按方案和本规范原则组织临床试验。 3166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方式等均属研究者职责,不须另外分工。 3167在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方式等方面研究者与申办者应协议分工。 3168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用药品。 3169申办者应向受试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用药品。 3170申办者任命经过训练的人员作为监查员,监查临床试验的进行。 3171申办者可任命受试者作为监查员,监查临床试验的进行。

3172试验用药品若属同一生产批号,则不需编码和贴有特殊标签。 3173申办者应定期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求质量保证。 3174需要时,申办者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求质量保证。

3175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保管和分发只要按临床试验方案执行,就不需要另外建立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3176申办者不负责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保管、分发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3177如研究者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责任心,申办者可不必任命监查员监查试验。 3178对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是研究者的职责,申办者不能参与。

3179申办者与研究者一起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受试者安全。 3180严重不良事件发生后为避免各个研究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研究者间不必相互通报。

3181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后,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受试者安全并及时报告药政管理部门,也向涉及相同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

3182研究者不遵从方案、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或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持续不遵从则应中止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并向药政管理部门报告。

3183研究者不遵从方案、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或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持续不遵从则应向药政管理部门报告,但无权中止研究者继续临床试验。

3184申办者有权中止严重或持续不遵从方案、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研究者继续临床试验,但需获得药政管理部门的批准。

3185因所有受试者均是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之后参加临床试验的,所以即使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申办者也不必提供经济补偿。

3186申办者应对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提供适当的治疗或经济补偿。 3187证实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是监查员职责之一。 3188保障受试者的权益是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3189监查员由伦理委员会任命。

3190监查员由申办者任命,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3191临床试验中进行监查的目的之一是证实试验中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 3192临床试验中进行监查的目的之一是证实试验的进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

3193临床试验中进行监查的目的之一是证实试验的进行遵循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有关法规。 3194临床试验中进行监查的目的之一是证实试验遵循的方案的科学性。 3195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

3196监查员是药政管理部门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 3197每一个临床试验应有5位以上监查员。

3198一般人只要经过适当训练即可监查临床试验。 3199监查员要有适当的医学、药学和相关学科学历。

3200如有医学或药学资格者,可直接任命为临床试验监查员。 3201监查员必须遵循本规范和有关法规。

3202保证临床试验的进展是研究者职责,与监查员无关。 3203监查员职责之一是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与发展。 3204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范进行工作。 3205监查员应遵循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工作。

3206确认试验所在单位是否具备适当条件是申办者的职责,而不是监查员的工作内容。 3207监查员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在试验前确认将要进行临床试验单位已具备了适当的条件。 3208监查员可根据研究者提供的信息,确认试验所在单位是否具备了适当的条件。 3209监查员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所在单位是否已具备试验所需的实验室设备。 3210监查员应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所在单位已具备所需的实验室设备,并工作良好。 3211监查员应在试验前估计试验所在单位有足够的受试者。

3212监查员应在试验前估计试验所在单位是否有符合条件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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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监查员在试验中访视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以求所有受试者在试验完成前取得了知情同意书。

3214监查员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以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3215监查员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以确认在试验前取得大多数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3216监查员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确认所有数据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 3217监查员在试验前、中、后期访视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确保病例报告表中所有数据无一缺失。 3218监查员每次访视研究者后,需向申办者口头报告访视情况。

3219监查员在每次访视研究者后,需向申办者以书面形式报告访视情况。

3220监查员每次访视后,向研究者递交的报告应述明访问日期、时间、监查者姓名、访视的发现以及对错漏作出的纠正。

3221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认真填写病例报告表,并保证与原始资料一致。

3222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确认所有核查的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

3223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确认已有的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受试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3224监查员每次访视时,应该确认所有的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3225监查员每次访视时,应在确认所有的错误或遗漏均已修改后,在病例报告上签字 。 3226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对所有错误或遗漏作出修改注明。

3227如入选受试者的退出及失访过多,监查员应核实后作出报告,并在病例报告表上予以解释。 3228入选受试者的退出及失访,监查员应核实后作出报告,并在病例报告表上予以解释。 3229监查员应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已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3230监查员应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已在试验结束前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3231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如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清楚、完整,则不需与原始资料核对。 3232监查员每次访视后,需向药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其访视情况。

3233监查员应核实试验用药品是否按照药品管理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回收和有相应的记录,并证实该过程是否安全可靠。

3234监查员应核实试验用药品有供应、分发的记录。如受试者留有未用的试验用药品可让受试者自行销毁。 3235病例报告表是临床试验中临床资料的记录方式。 3236病例报告表是临床试验报告的记录方式。

3237每一位受试者在试验中的有关资料均应记录于预先按试验要求而设计的病例报告表中。 3238每一受试者在试验中的有关资料只记录在病历中。

3239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开始后,按临床试验的具体情况决定记录数据的方式。 3240研究者只需将每一受试者在试验中的有临床意义的资料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 3241研究者应有一份受试者的编码和确认记录,此记录应保密。 3242每一受试者的姓名和编码应准确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

3243研究者应有一份受试者的编码和确认记录,在试验结束后方可公布。 3244研究者应确保将任何观察与发现均已正确而完整地记录于病例报告表中。 3245研究者应只需将超出正常范围的数据记录于病例报告表中。

3246在病例报告表上作任何更正时,不得改变原始记录,只能采用附加叙述并说明理由,并由研究者签字并注明日期。 3247在病例报告表上作任何更正时,应首先改变原始记录,并说明理由,且由研究者签字并注明日期。

3248在病例报告表上作任何更正时,不得改变原始记录,只能采用附加叙述并说明理由,并由更正的研究者签字和注明日期。

3249复制病例报告表副本时,不能对原始记录作任何改动。

3250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的数据也应记录。 3251除正常数据外,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上。

3252对显著偏离或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由研究者作必要的说明。

3253对显著偏离或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一般为无效数据,但研究者应作出必要说明。 3254对显著偏离或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应予以复核,并用复核结果替换原数据。 3255各检测项目必须注明采用的单位名称。

3256各检测项目必须采用国际统一规定的单位名称。 3257各检测项目必须注明国际统一规定的正常值。 3258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应与临床试验方案一致。

3259临床试验过程中会有新的发现,因此总结报告可与临床试验方案不一致。 3260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不同治疗组的基本情况比较,以确定可比性。 3261设盲的临床试验因随机分组,故不需做可比性比较。

3262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内容应报告随机进入治疗组的实际病例数,并分析中途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 3263中途剔除的病例因未完成试验,故可以不列入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3264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只报告随机进入治疗组的完成病例数,中途剔除的病例,因未完成试验不必进行分析。 3265在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应用图、表、试验参数和P值表达各治疗组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266在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应计算各治疗组间的差异和可信限,并对各组统计值的差异进行统计检验。 3267在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应用各治疗组间的差异和可信限,表达各治疗组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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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8在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将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例数和发生率单独列表,但不需评价和讨论。 3269研究者应将临床试验的资料在所在医疗单位保存,保存期为试验药品被批准上市后至少2年。 3270研究者应将临床试验的资料在所在医疗单位保存,保存期为药品被上市后至少3年。

3271研究者应将临床试验的资料在所在医疗单位保存,保存期为试验药品临床试验结束后至少5年。 3272研究者应将临床试验的资料在医疗单位保存,保存期为试验药品临床试验结束后至少3年。 3273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保存期为临床试验结束后至少3年。 3274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保存期为临床试验结束后至少2年。 3275在多中心试验中评价疗效时,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 3276在多中心试验中各中心试验样本量均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3277临床试验的设计与结果的表达及分析过程中,必须采用公认的统计分析方法,并应贯彻于临床试验的始终。 3278临床试验设计与结果表达及分析的各步骤中,均需有熟悉生物统计学的人员参加。 3279试验方案中观察样本的大小必须以统计学原则为依据。

3280试验方案中观察样本的大小必须以检出有明显的差异为原则。 3281计算样本大小应依据统计学原则考虑其把握度及显著性水平。

3282临床试验方案中要写明统计学处理方法,以后任何变动须在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述明并说明其理由。

3283临床试验方案中可先设计统计学处理方法,试验中发现问题时可作修改,只需在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说明所使用的方法。

3284如需作中期分析,应说明理由及程序。 3285临床试验均需作中期分析。

3286临床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结果的表达着重在临床意义的理解,对治疗作用的评价应将可信限的差别与显著性检验的结果一并予以考虑,而不一定依赖于显著性检验。

3287临床试验数据统计分析中,对治疗作用的评价应依据于显著性检验。

3288在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中发现有遗漏、未用或多余的资料须加以说明。 3289在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中发现有遗漏、未用或多余的资料可不必加以说明。 3290临床试验统计报告必须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相符。

3291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目的在于把得自受试者的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收入报告。 3292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应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作检查。 3293涉及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只要按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则不需另外记录。

3294为保证临床试验数据库的保密性,应采用适当的标准操作规程,以防止未经申办者授权的人接触数据。 3295建立适当的标准操作规程,防止未经申办者授权的人接触数据,以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

3296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的质量控制程序,将遗漏的和不准确的数据所引起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3297在试验过程中,数据的登记应具有连续性。

3298在试验过程中,数据的登记不一定要具有连续性。 3299为保证数据录入的准确,应采用二次录入法或校对法。

3300为保证数据录入的准确,应由技术熟练的同一录入人员分二次完成录入。

3301临床试验中随机分配受试者只需严格按试验方案的设计步骤执行,不必另外记录。 3302临床试验中随机分配受试者的过程必须有记录。

3303在设盲的试验中应在方案中表明破盲的条件和执行破盲的人员。

3304在设盲的试验中,如遇紧急情况,允许对个别受试者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疗,但必须在病例报告上述明理由。 3305在设盲的试验中,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通知申办者,申办者在场时允许对个别受试者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疗,但必须在病例报告上述明理由。 3306试验用药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3307试验用药品如确实有效可在市场上少量销售。 3308试验用药品必须注明临床试验专用。

3309在双盲临床试验中,研究中的药品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3310在双盲临床试验中,研究中的药品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只需在外形上一致。 3311临床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 3312临床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申办者负责。

3313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药品退回申办者,整个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

3314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药品自行焚毁,整个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

3315研究者所有的试验药品应用于该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但对于希望使用该药品的未入选试验的患者,可在研究者监护下使用该药。

3316监查员负责对试验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品的处理过程进行检查。

3317对试验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品的处理过程进行检查不是监查员的工作。 3318申办者及研究者均应采用标准操作程序的方式执行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 3319申办者及研究者均应采用认真工作的方式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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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临床试验中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加以核实,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确保临床试验中各项结论是从原始数据而来。

3321临床试验中需对认为不准确的观察结果和发现加以核实,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及临床试验中各项结论的准确性。 3322在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必须采用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有数据可靠,处理正确。 3323在数据处理中必要时须采用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有数据可靠,处理正确。 3324药政管理部门可委托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进行系统性检查。 3325临床试验的稽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执行。 3326临床试验的稽查应由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执行。

3327为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本规范中提到的各种文件均应齐备以接受稽查。

3328临床试验所在的医疗机构除实验室资料外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均应准备接受药政管理部门的视察。 3329临床试验的所在医疗机构和实验室所有资料(包括病案)及文件均应准备接受药政管理部门的视察。 3330药政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与申办者在实施试验中各自的任务与执行状况查对比较,进行稽查。 3331多中心临床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的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 3332多中心临床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不同试验方案在不同的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 3333多中心临床试验要求同时开始,但可以不同时结束。

3334多中心临床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人。 3335多中心临床试验由申办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人。

3336多中心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起草后由各中心主要研究者共同讨论制定,经申办者同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3337多中心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由主要研究者起草后经申办者同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3338多中心临床试验实施计划中应考虑在试验中期组织召开研究会议。 3339多中心临床试验要求各中心同期进行临床试验。

3340多中心临床试验在各中心内以相同方法管理药品,包括分发和储藏。 3341多中心临床试验在各中心根据各自具体情况管理药品,包括分发和储藏。 3342多中心临床试验应根据同一试验方案培训参加该试验的研究者。

3343多中心临床试验应建立标准化的评价方法,直言中所采用的实验室和临床评价方法均应有质量控制,或由多中心实验室进行。

3344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与分析,并建立数据传递与查询程序。

3345多中心临床试验应建立管理办法以使各试验中心的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包括在违背方案时中止其继续参加试验的措施。

3346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应加强监查员的职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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