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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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坚持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公平公正、责任明确”原则,达到“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分别处理”,积极防范医疗纠纷(事故)发生的目的,特制定本院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确定为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并发生赔偿(补偿)后果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二、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终结后,由院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进行纠纷(事故)评析。评析主要内容:1、纠纷发生的原因;2、纠纷定性;3、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及医院相关规定,根据评析结果,医务科、护理部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落实责任追究。 1、由各临床、医技科室自行解决不涉及院部赔款的医疗纠纷,相关科室科主任签字认可,报医务科同意并备案,科室应认真分析总结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若有医疗事故倾向的,应由医务科介入调查处理,落实责任。 2、科室与患者(家属)达成协议、经医务科同意报院领导批准后发生的赔款及减免医疗费用。

3、由医务科介入处理的医疗纠纷,同患者(家属)达成协议所发生的赔款及减免医疗费用,报院领导同意后,科主任必须签字认可,科主任拒绝签字的,院部可强制执行。

4、通过法院诉讼判决(或调解)赔偿的费用,其赔偿费用按照《医院行政管理方案》规定的条款作相应考核,其他各项费用(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全部计入纠纷发生科室成本,但若司法诉讼结果为胜诉,则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全部由院部承担。

5、凡涉及到2个或2个以上科室的医疗纠纷,处理和赔偿原则同上所述,赔偿费用由所涉及的相关科室共同承担,可由各相关科室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院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讨论责任定性及各相关科室责任比例,根据比例考核到科室。

6、在诊疗过程中,对其按医院的规定实行先挂号后诊治,并到收费室缴取了相应费用形成医患合同者,如因技术失误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仍造成严重后果

者,其所带来的全部损失由损失由责任人承担10%,其余列科室30%、单位60%支出,责任人均不参加年度技术人员优秀及先进考评。

7、凡3、4级医疗事故或首次发生有违规行为的重大医疗纠纷的主要责任人,除按第6条处理外,另停处方权及手术权1月,并全院通报批评。

8、凡2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发生2次及以上有违规行为的重大医疗纠纷的主要责任人,除按第6条处理外,另上报主管部门给予停止处方权及手术权6个月,并全院通报批评、低聘一级或转岗、撤消行政职务。

9、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可从轻处理;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则从重处理,对屡犯者则加倍处罚,此类人员将上报主管部门参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其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10、对私自外出行医或在非卫生下乡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行医者,一经查实若无医疗纠纷,除全院通报外,一律按非法行医处理,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所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除由责任人全部自行承担外,同时加停处方权、手术权3-6个月,此类纠纷病人未经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不得转入医院治疗。 11、本规定所称医疗事故是指经医学会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或未经鉴定而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根据有关规定拟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本规定所称重大医疗纠纷,是指主管部门确认当事人负有一定责任,最终赔偿金额(含减免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或赔款(含减免费用)不足3万元,但影响较大,对医院名誉造成消极影响的。

四、以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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