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汇、付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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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此外,企业还需要提供进口退汇核销申请、进口退汇协议。 5、进料深加工项下

(1)来料转进料项下,付汇企业须提交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进口报关单、转出方企业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转厂合同。

(2)进料转进料项下,付汇企业须提交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进口报关单、转出方企业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转出方企业的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和转厂合同。

(3)来料加工转内销项下,付汇企业须提交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或“来料成品内销”的进口报关单、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和转厂合同。

(4)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项下:(a)境内企业向出口加工区企业付汇核销报审须提供:①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②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b)境内企业向境外付汇须提供:①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②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③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5015)的正本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4、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 报关单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方式为“保税”的:

(1)寄售代销项下,提交进口合同、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免税证明、进口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2)买断销售项下,提交进口合同、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免税证明、进口报关单(包括进仓报关单和出仓报关单)。

5、境内企业从保税监管区域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报关单起运国为“中国”,运输方式为“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物流园区”的:

(1)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其他境内区外企业支付的,还需提供其他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协议)和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2)货物来源于境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的,还需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3)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并向境外支付的,还需提供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协议)、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和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6、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其他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三)办理差额核销报审

进口单位报审付汇金额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单价与数量乘积)存在差额(包括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报审付汇金额、实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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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到货金额小于报审付汇金额),但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企业可凭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和其它核销凭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

(四)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付汇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异地银行付汇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办理期限:

携带以上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

三、非贸易售付汇业务办事指南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1、超金额佣金外汇支付的审核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第210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汇管函字【1996】第18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申请材料:

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外汇支付的审核应持以下材料办理:出口合同正本、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扣或暗佣)、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单、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等。 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10%佣金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出口佣金时向外汇局申请,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真实性的审核 办理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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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号)。 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应持书面申请、合同、发票、税务凭证及其它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

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持相关单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所在地外汇局核实真实性后,出具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理。

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核准

办理依据:

1、《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国函字第211号

2、《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申请材料:

机构单笔提取超过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应持以下材料申请:

(1)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员工、华侨、港澳台职工的工资:持书面申请、外籍员工的护照和雇佣证明、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凭证;

(2)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员工的差旅费:持书面申请、护照和有效签证、出国用汇预算表;

(3)因公出国提取外币现钞:持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预算内单位为出国团组用汇预算表;护照及签证,预算内单位为出国批件。办理流程:

经外汇局核实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提取外币现钞登记(申请)表\到银行办理。 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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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

办理依据:

汇发[2004]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申请材料:

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需办理《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3、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企业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出具核准文件。

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办理《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时,持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以及《通知》规定相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经真实性审核后,由外汇指定银行为其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理

企业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企业将外汇利润境内划转至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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