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汇、付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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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外汇局以呈批方式并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核销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同时留存全套单据。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二)核销备查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报告时,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结案备查):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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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注销备查):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而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注销备查):主管部门证明材料、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差额备查):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差额备查担保函、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外汇局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查后,不予出具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同时留存全套单据;

2、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差额备查实行年度总量控制:

(1)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等值40万美元;

(2)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4%,并且不得超过等值100万美元;

(3)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2%,并且不得超过等值200万美元;

(4)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1%,并且不得超过等值300万美元。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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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合同终止执行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已出口收汇且已办理核销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办理流程: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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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已补税证明(已收汇核销的提供);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2、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已补税的,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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