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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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文本 浠水县人民政府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连接团陂、蔡河、洗马,规划大别山旅游公路。县域有旅游发展潜力的河道沿线或水系区域规划建设旅游公路。

2、 铁路规划

京九铁路配合区域铁路网调整建设。完成线路电气化改造。

3、 县域城际轨道或城际快速路

与武汉城市圈城际铁路建设相配套,规划预留城际轨道交通线或城际快速路,形成黄冈-巴河-兰溪-散花-黄石的城际快速连接线,形成城市圈层次的快速公共交通网。

规划散花城区与清泉城区快速连接线。

4、 水路规划

规划长江通航标准为一级航道,巴水巴河口-上巴河32.5公里为Ⅲ级航道,浠水河口兰溪-浠水城关21公里为Ⅳ级航道。

5、 港口规划

规划形成巴河、兰溪、散花三大港口形成的组合港口群。

随着腹地经济的发展,沿江各港将发展成为具有装卸储存、中转换装、运输组织、现代物流、临港工业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港口群。 6、 县域交通运输中心

依托高速公路、港口、城际快速连接线等,在散花镇区形成综合交通运输中心,依托铁路、公路在清泉城区形成交通运输次中心。

第三十二条

县域给水工程规划

1、城市水源保护

地表水源:规划水源以地表水为主,规划沿白莲河设置两处取水口,沿长江设置三处取水口;沿巴河设置两处取水口;沿浠水河设置三处取水口;沿蕲水河设置一处取水口;结合策湖的生态修复,远期在策湖设置一处取水口作为散花城区备用水源;分别设立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河流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水域至江流中泓线,陆域至江堤。二级保护区的范围自一级保护范围向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水域至江流中泓线,陆域至江堤。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严禁在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保护区水质达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

2、规划用水量预测

规划用水量预测采用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法。

规划县域范围2020年城市最高日总用水量为43.8万m3/d。 3、供水设施规划

规划建设白莲河城乡一体化水厂,近期水厂规模为11.09万m

/d,远期扩大其规模至25万m

/d。该水厂可为县城和各

乡镇水厂提供水源。只要原有水源水质能满足要求,亦应保留,形成双水源或多水源。

清泉城区内现有南城、二中两座水厂保留,扩建南城水厂提升其供水能力至7万m8万m

/d。

/d,对其扩建提升供水能力至5万m

/d。另外新建水厂1座从长江取水,供/d,扩建二中水厂提升其供水能力至

散花镇内现有一座水厂供水能力1.3万m水能力10万m

/d。远期策湖实现生态修复后,可在策湖设置取水口,将其作为散花备用水源。

/d。兰溪镇内原有水厂保留,提升其供水能力至3万m

/d。

巴河镇内现有水厂一座保留,对其扩建提升供水能力至4万m洗马镇内原有水厂保留,保证供水能力1.5万m建水厂一座,供水能力为1.5万m

/d,从巴河取水。

/d。、白莲镇镇区内现有水厂保留,保证供水能力1万m/d。规划团陂镇新

现状关口镇水厂保留,同时向查畈供水,规划供水能力为0.5万m3/d,从浠水河取水。规划绿杨乡继续从水库取水,基本满足供应。其他一般镇水源以就近便捷为前提,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地下水。山区水源地附近禁止开山采石,以涵养水源,防止人为污染。

规划末期浠水县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规划各水厂出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各镇区、集镇供水主干管采用环状加枝状形式铺设,沿主次街道布置,以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

有条件的村庄尽可能纳入城乡一体化的供水系统,以保证供水安全和可靠性。过于偏远的村庄可自建小型取水设施。推进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和饮水安全工程,保证乡镇居民生活用水质量。乡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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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文本 浠水县人民政府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三十三条

县域排水工程规划

1、污水量预测

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规划城市污水量按照需水量的80%计算,总体日不均匀系数取1.3,规划预测浠水县域2020年城市污水量27万m3/日。

2、设施规划

清泉城区与散花城区以雨污分流制为主,在清泉城区浠水河南北两岸分别新建污水处理厂1处,北岸处理规模5万m3/d,南岸处理规模4万m3/d。在散花城区长江边新建污水处理厂2处,日处理规模各为5万m3/d。 规划远期镇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重点镇,包括巴河镇、兰溪镇、团陂镇、洗马镇和白莲镇都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体制,在每个镇区的水体下游建设污水处理厂。

县域其它城镇污水排放量相对很小时,建议自行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后统一排放,近期可以使用合流制排水,远期规划使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规划要求各级城镇工业废水应进行企业内部处理,严禁有毒有害物超标排放,生活污水在排入下水道之前,应利用地埋式无动力污水装置处理,排水做到有组织排放。

第三十四条

县域电力工程规划

1、 电量与负荷预测

采用人均综合用电量法预测,2020年浠水县域的用电量290400万kWh,县域最大用电负荷为645MW。

2、 输变电工程

规划新建一座散花220KV变电站,变电容量为2×150MVA; 规划对张家湾变电站进行扩容,扩容后的变电容量为2×150MVA;

新建下列110KV变电站:城南110KV变电站(3×31.5MVA),麻桥110KV变电站(3×31.5MVA),丁司当110KV变电站(1×31.5MVA),巴驿110KV变电站(2×40MVA),三台110KV变电站(2×31.5MVA),大桥110kV变电站(2×50MVA),策湖南110kV变电站(2×50MVA),三店110kV变电站(3×50MVA),余堰110kV变电站(3×50MVA)。 将现有浠水110kV变电站增容至40+40+31.5MVA,散花110kV变电站增容至2×40MVA;将团陂、白莲2座35KV变电站改造成110KV变电站,改造后变电容量均为2×31.5MVA。新建城北、胡河、华桂、三角山、堰桥、大灵、六神港、茅江、大马7座35KV变电站。

第三十五条

县域通信工程规划

1、电信网络

近期以建设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为方向,进一步建设全县长途传输网,加快农村通信网络建设,实现村村通电话的目标。远期在全县建成宽带、双向、高速的光纤传输网,覆盖全县各乡镇,形成可传输数据、语音、图像信号的信息通道,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预测县域2020年的电话局、站设备容量应为59.2万部。

现有清泉城区电信局之外,在散花城区规划电信局一处。远期将全县端局个数减少到7个,其它各点将以远端模块、远端用户单元、光纤接入等多种方式接入7个端局,对市、农话进行优化整合,实现市、农话交换机的集中控制,集中管理,集中操作。 2、移动通信

近期开通散花、兰溪、巴河、洗马、竹瓦、团陂等移动通信发射基站,初步形成全县移动通信网络骨架。远期开通各乡镇移动通信发射基站,形成较完整可靠、通信质量高的移动通信网络。 3、邮政服务

开展多种形式的邮政服务业务,增加邮政运输设备和邮运干线长度,提高邮政服务水平。除现有清泉城区邮政局外,在散花城区规划邮政局一处,其余镇区各规划邮政所一处。

第三十六条

县域燃气工程规划

1、气源规划

规划远期浠水县域范围内使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两种气源。 2、燃气设施规划

清泉城区、散花城区、巴河镇、兰溪镇、马踏石镇、马垅镇、六神港镇、丁司当镇使用管道输送天然气,气源为从黄州经过浠水县的西气东输分支管道;其他镇区和各乡镇以液化石油气为主,近期以瓶装液化石油气为主,远期建设管道供气。 规划天然气主干管道从巴河镇沿江至散花城区向南出浠水县域范围,分支管道从兰溪镇向东北连接清泉城区以及沿线各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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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文本 浠水县人民政府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规划建设天然气门站三座,一座在散花城区,一座在巴河镇区,另一座位于清泉城区同丁司当镇之间,用于对接与黄州的干管,其余镇区各自建设燃气调压站。

清泉城区建设一处全县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除使用天然气的八镇以外,原有在各镇的液化气站保留并提供各自的液化石油气瓶装输配服务。其他人口1万人以上的镇区各建造一处瓶装供应站,供气规模为5000-7000户。

远期农村地区鼓励开发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环保能源,减少木材等燃料的使用。县城及主要建制镇条件成熟时应建设管道燃气。

第三十七条

县域环卫工程规划

1、城市废弃物产生量预测

根据垃圾产生源及收集来源,将垃圾分为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三大类。

预测规划期末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1.40公斤/日,考虑不均匀系数,县城及各镇区规划垃圾产生量为1320吨/日。 2、垃圾填埋处理厂规划

清泉城区废弃现有扒炉山垃圾填埋场,新建一座垃圾填埋场;在散花新建一座垃圾填埋场。 3、垃圾转运站规划

清泉城区和散花城区按0.7~1.0km2设垃圾转运站一座,各镇(社区)按1.5~2.0k m2设垃圾转运站一座,各镇(社区)至少设置一座垃圾转运站。垃圾中转站每座占地面积200 m2以上,服务半径达到不超过800米的要求。

县域城区及各乡镇都要选择合适位置,健全垃圾中转站,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分类收集、运输。

第三十八条

县域防洪规划

1、防洪标准

(1)城市及村镇防洪标准

长江干堤及沿江支堤防洪标准按《长江流域综合规划》执行。其余非沿江城镇按国家《防洪标准》(GB 50201-94)执行。 (2)河道防洪标准

对县域骨干河道进行综合治理,使治理后的骨干河道达到20年~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中小河道达到10年~2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长江干堤按二级堤防设计,设计水位按《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确定,沿江支堤按二级堤防的标准断面加高培厚。

(3)水利工程防洪规划

水库防洪标准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执行。 2、防洪工程

县域各类防洪工程按水利部门相关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节 社会服务设施规划

第三十九条

社会服务设施体系分级规划

县级服务中心:中心城区和散花镇区规划县级文教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乡镇级服务中心:除县城及散花镇外,其他乡镇按《镇规划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新农村集中建设区参照《镇规划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结合农村居民点调整,配置必要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表4:村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项目表

类别 行政 教育 文体科技 项目 村委会 小学 幼儿园 文化站 文娱活动室 老年活动室 室外健身点 医疗保健 卫生所 卫生室 敬老院 中心村 ● n ● ● — ● ● ● — n 基层村 ● — n n ● — n n ● — 注:●——应设置的项目,n——根据条件可设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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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文本 浠水县人民政府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四十条 县域商业服务设施规划

县域内规划清泉、散花、兰溪3个物流中心。大力发展产品交易市场,实现专业化、规模化经营。 各乡镇及新农村集中建设区按所服务的人口规模配置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基础教育设施布点规划

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在县城及散花镇分别建设浠水县职业教育中心。 在各重点镇及县城、散花集中布点高中,保留竹瓦镇高中。

各镇及新农村集中建设区按所服务的人口规模配置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设施。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设施

建立完善的适应人民健康需求的卫生服务体系。县城、散花及各重点镇社区卫生服务覆盖面达100%。健全村级卫生网络,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村级卫生室的装备和整建工作,采取乡村联办、村医自办等形式建设村卫生室。

第四十三条

社区服务设施

加强社区建设,建立组织健全、设施齐备、功能完善、运转协调的社区管理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及服务水平。

第八节 县域空间管制

第四十四条

城乡空间布局基本原则

城乡空间布局应与区域城市化进程统筹考虑,引导人口向有利于非农产业发展的优势区位集聚,以利于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的统一安排。

第四十五条

城乡建设用地控制

按人均建设用地<110平方米控制,2020年,县域总人口为132万人,各类城乡建设用地控制为145.2平方公里。

第四十六条

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将生态旅游业、生态农业及清洁型工业作为发展重点,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保护生态环境。

工业应主要向核心发展区及重点镇集中,通过集中发展工业区,统一治理污染。一般镇可设置小型工业点适度发展,中心村及基层村严格控制工业发展。

城镇工业用地应以发展一、二类工业用地为主,三类工业用地应严格控制规模,并做好污染的控制和治理。

第四十七条

县域空间管制规划

规划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控制开发区及城乡建设区。

1、城乡建设用地区管制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依据规划审批城乡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不得擅自扩大到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所有建设项目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用地,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报批,依法严格执行各项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地;对经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连续两年未用的闲置地,原则上收回土地使用权;

乡村建设严格按乡村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农村居民点不得突破人均用地指标,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实行建新房拆旧房政策;

独立工矿事业用地应依照《矿产资源法》规定进行开采、利用和保护,不得破坏风景和生态环境;独立工矿企业用地应按规划用地,一般应安排在非农用地或农用价值较低的台地、丘陵或荒地上,并尽可能集中于工业区内,以利管理和进行环境整治;工业应避免污染水源和农田。

2、风景名胜区管制

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风景名胜区开发应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规模,结合景区设施和项目建设要求严格控制开发率,一般土地开发率应小于0.5%。区内除直接与开发保护相关的建筑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项目开发。

禁止开山炸石、取土、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生态景观、环境资源的行为。 3、历史文化保护区管制

指县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发管制措施主要有:

对于文物古迹的保护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除直接与保护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可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控制,规定不同标准的开发建设要求,使之整体统一协调,对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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