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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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明确行政执法的岗位职权、责任,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把我局的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我市的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

为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度,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心,将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站室、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建立以局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职能站室、机构、岗位的职、权、责清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及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法定、责任落实、行为规范、程序公开、监督有力,确保法律规范正确、合法、及时、有效地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水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职能站室、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为目标,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水法律法规规范全面、正确、及时、有效地实施和水利宣传舆论导向正确,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执法主体与职能站室、机构的关系

靖江市水利局是靖江市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主体各内设机构及下属机构实行分工负责制。内设机构对主体负责;下属机构受主体委托执法,对主体负责。主体对外承担责任。

第一章

第一节 靖江市水利局职责和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规范,靖江市水利局在以下领域履行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监督;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促裁部门间和乡(镇)办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协调防洪保安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管理。

(七)编制、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我市涉水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和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

治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征收水保规费;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市内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及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各站室主要工作职能和执法范围 (一)行政服务科

主管全市水利行业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和水利执法工作;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或协调跨县市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组织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全同有关部门制订跨县、区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行政服务科为市水利局法制工作机构,是管理水利法制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法律法规,管理全市河道采砂,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跨县市间水事纠纷。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二)水政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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