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信息化采购与招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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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信息化采购与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某某集团信息化工作的总体实施战略目标,规范信息化采购中的询价、议价及招投标等活动、提高投资收益,确保项目质量、工期和成本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现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暂定适用于某某集团总部投资用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议标、招标及相关设备的采买等工作。

第三条 招投标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招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投标方的社会信誉、技术管理水平及合理低价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合理选择承包商。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集团办公厅信息中心是信息化招标及相关设备、产品采买的主责部门,主要责任如下:进行信息化项目的前期调研及集团立项、编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汇总形成招标文件、组织对厂家的考察、发标回标、技术标答疑、技术标评标、组织商务谈判、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制定厂家进场计划等。

第五条 集团办公厅是信息化招标的配合部门,主要责任如下:参加技术标评标、招标文件的审核、商务谈判、合同谈判等。

第六条 法务部是信息化招标的配合部门,主要责任如下:编制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商务标答疑、商务标评标、参与商务谈判等。 第七条 审计部是信息化招标的配合部门,主要责任如下:主持开标并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规模标准与招标方式

信息化招标选择工程承包商应遵循以下三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各种方式对应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

第八条 信息化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含)万以上的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时,应标厂商不应少于三家。 第九条 信息化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20(不含)万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时,应标厂商不应少于两家;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但是具有相应实施能力的厂商不足三家时,报审领导同意后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条 单笔采购估算价在10(不含)万以内的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引入伙伴供应商机制。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一般工作程序

对于公开招标,将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 申报该招标项目的请示公文,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主管副总裁审批。 2. 编制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经法务部、财务部、审计部会签,报主管领导、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正式发布。 4. 集团范围发布招标公告(公告须发布3个自然日)。 5. 发售招标文件。

6. 组织答疑会或发补遗文件。

7. 开标:标书统一交予审计部核检密封情况。

8. 评标:评标小组须由集团办公厅、法务部、财务部、审计部共同组成;根据投标方标书文件是否合规、技术标、商务标等分别进行打分。

9. 定标:将评标小组打分排名后,首选得分最高公司作为中标候选单位,并申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最终定标。

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的一般工作程序

1. 申报该招标项目的请示公文,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主管副总裁审批。(请示中须明确邀请应标厂家名称) 2. 编制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经法务部、财务部、审计部并签审批,再又主管领导、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正式发布。 4. 发售招标文件。

5. 组织答疑会或发补遗文件。

6. 开标:标书统一交予审计部核检密封情况。

7. 评标:评标小组须由集团办公厅、法务部、财务部、审计部共同组成;根据投标方标书文件是否合规、技术标、商务标等分别进行打分。

定标:将评标小组打分排名后,首选得分最高公司作为中标候选单位,并申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最终定标。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一般工作程序

1. 经由公司内部推荐三家以上的候选承包商 2. 由公司的招标主管领导组织资格审查

3. 由业务部门和信息中心组织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的评审、价格谈判等工作

4. 通过公司内部评审会,确定最终的承包商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中的伙伴供应商机制

1. 在日常性设备采买中,与某某集团合作表现长期良好的承包商报审领导通过后可以成为某某集团的伙伴供应商。 2. 某某集团的伙伴供应商应提供日常供应某某集团的IT类产品价格目录,按照某某集团的需要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半年之内的采购可以按照产品价格目录执行。

3. 在某某集团预算之内的日常采购应由业务部门提交运维业务单或其他相关请示文件进行申请,得到领导审批通过后可以进入某某集团信息化类产品的日常采购程序。

4. 伙伴供应商在某某集团信息化类产品的日常采购中享有按照价格目录询价采购的权利,在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中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中标优先权。

5. 某某集团可根据情况变化,不定期的对伙伴供应商进行调整。

第五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五条 编制招标文件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总办信息中心在招标之前根据项目总体开发建设计划,编制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

(一) 招标条件落实状况 (二) 合同规划或合同样本 (三) 招标方式 (四) 资质要求

(五) 总体招标工作计划 (六) 工作目标

(七) 其他有必要在招标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申报、备案和审批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由招标文件的编制人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向公司领导和部门领导报审,报审通过后应备案入档。 第十七条 招标过程重点环节的管理和控制

对于信息化重点工程,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招标计划对以下关键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

(一) 招标文件和标底:集团组织各业务部门审核招标文件和标

底,并向公司或业务主管领导汇报审核情况;

(二) 开标和评标:集团组织各业务部门及审计部作为监标人参

与开标或评标,并向公司或业务主管领导汇报开标和评标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禁止

集团公司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得与投标单位有不正当的接触,不得收受任何贿赂,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漏任何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上述情况一经发现,按照集团和各公司的有关制度进行处罚;如违反法律、法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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