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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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 / 3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稳定低生育水平”修改为“保持适度生育水平”。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三、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四、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处罚标准”修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标准”。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品监督”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将第十四条中的“新闻、出版”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五、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六、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七、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 2 / 3

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八、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九、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不包括病残儿医学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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