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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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物边线与设计边线 外模板 内模板 结构物水平截面内部尺寸 承重模板标高 预留孔洞 中心线位置 截面内部尺寸 0 -10 +10 0 ±20 +5 0 5 +10 0 15 (10) 有外观要求及过流面的模板应采用套筒螺栓(或类似部件)作为固定装置。 (11)不承重侧面模板的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方可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在墩、墙和柱部位在其强度不低于3.5MPa时,方可拆除。

5.2钢筋

5.2.1钢筋的检验与保管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施工详图及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499的要求。

(1) 钢筋应分批取样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每批重量不大于60t。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组钢筋,各取一组拉力试件和一组冷弯试件,按《金属拉力试验法》(GB228)和《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GB232)规定进行试验。

(2)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且应立牌以资识别。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锈蚀和污染。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时,应垫高并加遮盖。 5.2.2钢筋的代换

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须经批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按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某种直径的钢筋,用同钢号的另一直径钢筋代替时,其直径变更范围最好不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与设计文件规定的的截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00%或大于103%。

(2) 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用高一级钢筋代替低一级钢筋时,宜采用改

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部分构件应校核裂缝和变形。

(3) 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时,部分构件应校核握裹力。 (4) 温度钢筋禁止用粗钢筋代替细钢筋。 5.2.3 钢筋的加工

(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全长的1%; (3)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所调直的钢筋不得出现死弯,否则应剔除不用; (4)如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1%。 (5)钢筋的除锈方法宜采用除锈机、风砂枪等机械除锈。

(6)切割和打弯钢筋可在工厂或现场进行。弯曲应根据经批准的标准方法并用经批准的机具来完成。不允许加热打弯。图纸上没有标明但已被弯曲或扭弯的钢筋不能再用。 5.2.4 钢筋的安装

(1) 钢筋的安装位置、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的大小尺寸,均应符合施工详图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2) 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非过流面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混凝土垫块。垫块应埋设铁丝并与钢筋扎紧。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过流面钢筋与模板之间应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证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 在钢筋架设安装后,应及时妥加保护,避免发生错动和变形。

(4)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如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混凝土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2.5钢筋接头

(1) 钢筋的接头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有关要求。钢筋焊接处的屈服强度应为钢筋屈服强度的1.25倍。

(2)直径在28mm以上时,宜用熔槽焊或帮条焊,亦可采用可靠的机械连接法(挤压套筒连接,滚轧直螺纹套筒连接等)。

(3) 钢筋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钢筋的接头搭接长度按受拉钢筋最小锚固长度控

制,见表7。

表7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

钢筋类型 C15 I级钢筋 月牙纹 II级钢筋 III级钢筋 冷扎带肋钢筋 50d 60d - - C20 40d 50d 55d 50d 混凝土强度等级 C25 30d 40d 50d 40d C30、C35 25d 40d 40d 35d 高于C40 25d 30d 35d 30d 5.2.6钢筋加工安装的允许误差均应严格按照施工详图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无专门规定,钢筋加工和安装允许误差则遵照表8和表9执行。 表8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

偏差项目 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 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 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 钢筋转角的偏差 构件 大体积混凝土 允许偏差值 ±10mm ±5mm ±20mm ±30mm 3° 表9 钢筋安装的允许偏差

偏差项目 钢筋长度方向的偏差 同一排受力钢筋间距的局部偏差 柱及梁中 板、墙中 允许偏差 ±1/2净保护层厚 ±0.5d ±0.1间距 ±0.1间距 ±0.1排距 0.1箍筋间距 ±1/4净保护层厚 同一排中分布钢筋间距的偏差 双排钢筋,其排与排间距的局部偏差 梁与柱中钢箍间距的偏差 保护层厚度的局部偏差 6、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6.1 基本要求

混凝土浇筑应根据建筑物类型分别满足《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及国家颁布的其它混凝土施工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所有混凝土的浇筑方法及设备都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在气候不适宜或无法正常进行浇筑作业时,不应进行混凝土施工。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直到硬化之前,其表面不应有流水。

6.2开仓与浇筑

(1)在任何部位浇筑之前,施工单位都要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标准表格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以说明该部位的模板、清仓、钢筋、电缆敷设、管路、机电和金属结构及其他预埋件等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施工设备的技术状况。施工单位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有不少于4h的时间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复核。在监理工程师未签发书面许可证之前,任何部位都不能浇筑混凝土,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环境条件不利于混凝土浇筑、凝固、养护时不允许浇筑混凝土。

(2) 混凝土建筑物的基础必须验收合格,并得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土基或强风化岩石上的混凝土,所有将要浇筑混凝土的水平面或坡面均应未受扰动且密实、干净、湿润并无积水或流水,能作为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混凝土建筑物的基础。对于基岩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有害淤泥、松散软弱夹层等均应清除。在混凝土浇筑之前,表面应用高压水或其他方法进行彻底清洗,并排净积水。基岩的渗水应采取妥当引排措施。在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开挖完成直至实施浇筑准备前,应采取有效的基础保护措施。

(3) 混凝土浇筑时,基岩面和老混凝土上的浇筑仓,基岩面与水平施工缝面上的第一坯混凝土应采用二级配混凝土或三级配富浆混凝土(适当加大砂率)作为接触层,施工单位应根据对施工机械使用的熟练程度,通过现场试验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铺设工艺必须保证新浇混凝土能与基岩或老混凝土结合良好。二级配厚度一般按20cm控制,三级配富浆厚度一般按50cm控制,具体厚度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

(4) 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自出料至覆盖上坯混凝土为止),则应按工作缝处理。若能重塑者,仍可继续浇筑混凝土。混凝土浇筑的允许间歇时间通过试验确定,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5) 混凝土浇筑作业应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仓面设计(层厚、次序、方向等)分层进行。在竖井、廊道、止水片等周边浇筑混凝土时,应使混凝土均匀上升,浇筑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止水片保持施工详图中的位置及形状。在倾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低处开始浇筑,浇筑面应保持水平。浇筑振捣层厚度应根据拌和能力、运输距离、浇筑速度、气温及振捣器的性能等因素确定。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采用缆机(门机)浇筑时料堆的高度应小于1m。仓内若有粗骨料堆积时,应将堆积的骨料均匀散铺至砂浆较多处,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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