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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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1979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据此,较大的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对此进行了继承,仍旧规定了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三类城市。

较大的市 共有49个,名单如下: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7个:

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石家庄市、呼和浩特市、太原市、济南市、合肥市、南京市、杭州市、南昌市、福州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海口市、乌鲁木齐市、兰州市、银川市、西安市、西宁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拉萨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4个:

深圳市、汕头市、厦门市、珠海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

1984年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1988年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本溪市, 1993年批准的徐州市、苏州市。

(重庆市198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但1997年3月升为直辖市,不再是“较大的市”。 )

副省级城市源自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代,当时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至1993年时有14个计划单列市。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省会城市不再进行计划单列,同时成立“副省级市”,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共16个市确定为副省级市。其最高官员(中共市委书记、市长)对应的行政级别为副省长级。因重庆于1997年升格为直辖市,减少为15个。具体为:大连、长春、哈尔滨、沈阳、杭州、济南、南京、宁波、青岛、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

计划单列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之后,为加快一些大城市的经济发展,赋予其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而无须上缴省级财政。至1993年时有14个计划单列市。

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发布并施行中编[1994]1号文件,取消省会城市的计划单列,同时成立“副省级城市”,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共16个市被正式确定为副省级城市。这样,计划单列市仅存重庆市等6个非省会城市。1997年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后,计划单列市为以下5个:深圳市、厦门市、青岛市、大连市、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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