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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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

【绪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阿梅和阿杰登记结婚。阿梅是做服装生意的,雇请了比较老实、勤快的青年小吴负责采购。丈夫阿杰文化程度较低,在国内找不到很好的工作,2003年以劳务输出的方式到中亚某国家打工。阿梅一个人打理生意,非常辛苦,好在有小吴帮她分担了不少,渐渐地,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深。阿梅为了得到小吴,就欺骗小吴说:“老公和我出国前就离婚了。”小吴信以为真,就搬去跟阿梅同居。两人没有办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向亲朋好友公开宣称是“夫妻”。

2006年,阿梅生下了一男孩后,告诉小吴说自己并没离婚。小吴听后沉默了很长时间,最后说:“我们都有孩子了,还是在一起过吧。你和你丈夫的事,等他回国再说。”就这样,两个人仍在一起生活。2008年,阿梅用做生意赚的钱买了一套房子,价值14万元。

阿杰2010年回国才得知阿梅和小吴在一起,孩子都4岁了。阿杰一纸诉状把阿梅告上法庭,要求与阿梅离婚,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阿梅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

上述案例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二、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一)现行《婚姻法》颁布之前

我国法律最早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规定的是195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第23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这种夫妻财产制,在亲属法学中称为一般共同制。30年后的1980年,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将夫妻财产制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修改,反映了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也使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更加准确,范围更加清楚。同时,1980年《婚姻法》还对195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补充,即规定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需要对财产作出约定,通过约定来处理他们的财产。约定制的规定,使得婚姻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可以满足某些婚姻当事人的特殊要求,同时也对多数国家的亲属立法保持必要的一致性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使夫妻财产关系更具合理性和灵活性。为了使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 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限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

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而作的,以此代替夫妻财产制立法,用以调整平时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是不相宜的。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经济、文化和人的思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不断出现;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自由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对个人价值的追求日益迫切;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快节奏地变化,特别是在年轻一代的知识阶层、白领阶层中,有不少人在尝试婚前协议、AA制的生活方式,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人将越来越多。这一切使得原有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愈来愈显示出其局限性,不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充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对财产权利的合理行使。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宽,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作出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基本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重视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一面,但对尊重个人意愿、保护个人财产权方面显得不足,应当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加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二、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约定的要件、范围、方式、效力等重要问题都没有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应当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进一步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1980年 《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为了更有效地执行贯彻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003年先后作出了两个司法解释,针对我国夫妻财产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充实了薄弱环节。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原因作了科学界定,补充了夫妻婚后个人财产制,同时对约定财产制也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从而加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就实际内容上,新婚姻法在原有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并规定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财产制的补充,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分类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1、概念及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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