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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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转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 还其他债务;

(三)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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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的发展实际由学校董事会予以修订。本章程的修订必须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修订章程应广泛征求意见,章程修订草案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由省教育厅公布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章程的修改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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