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2002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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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

4.1 材料

4.1.1 软性塑料薄膜

无任何衬底(例如,用于制造围裙)及面积大于100mm3100mm的薄膜,当在其对角线上取10个点进行厚度测量时,其平均厚度应为0.038mm或以上。测量方法应与JIS K 7130一致。

4.1.2 木制品

木制品不应显示出有任何虫眼和应没有松动的木节。树皮仅可用于民间玩具产品(例如,用于装饰目的)。此要求不适用于软木制品。

木制玩具表面不应有可能导致伤害危险的粗糙碎片。 4.1.3 玻璃

(1)玻璃可用在3岁以下儿童的玩具。

用于摇铃的玻璃球、固体玻璃眼、掩藏的小灯泡。 (2)玻璃可用在3岁及以上儿童的玩具。

玻璃可用于因功能需要而使用的玩具(例如光学玩具)。它也可用于制造玻璃球和玻璃珠。 科学工具箱和成比例模型可能包含小玻璃容器。对预定受热的这些容器,应只使用硼硅酸盐玻璃。

4.1.4 填充材料 4.1.4.1 材料

填充材料应是新的或经消毒的并且应不含任何硬和尖的物体,例如金属、钉、针、木碎片、玻璃、塑料或玻璃棉。不应使用种子、谷物和会膨胀增大的材料。

尺寸小于或等于3mm颗粒组成的填充材料,应装入一个不是用于覆盖玩具外部的内包装袋。内包装袋或外部覆盖材料的拼缝处应承受70±2N的外力。(玩具应根据5.20进行试验)

4.1.5 膨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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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水或热来膨胀的膨胀材料,其外部尺寸不应超过其原来尺寸的50%。任何外部尺寸的膨胀不应超过50%。 4.2

结构

4.2.1 总体要求 4.2.1.1 边缘

玩具的可触及边缘(见5.16)应设计成减少伤害的危险。本要求适用于进行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相关试验的前和后。下列每个方法通常是为满足该要求的方法: ⑴ 对可触及的玻璃边缘

① 当通过5.17规定的试验时,或 ⑵ 对金属薄片的边缘

① 当通过5.17规定的试验时,或 ② 当折叠、卷曲或螺旋时(见图1)

折叠边缘 卷曲边缘 螺旋边缘 小于270 270与360之间 大于360

£1=0.7mm最大值 £2=1.5mm最大值 £3无规定限值

图 1

⑶ 对可触及的边缘,除了玻璃和金属薄片(折叠金属除外)、金属、塑料等。 ① 当没有会导致伤害的毛刺时

⑷ 当上述方法难以使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假如这不适用于那些因功能需要而固有的玩具外表,对各种材料,应没有儿童手指可触及的危险毛刺、毛边、裂口或锐利边缘或转角部分。

应通过探头A和B确定儿童手指可触及的区域。

根据5.17规定试验确定为锐利边缘的功能性切割边缘仅允许用于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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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玩具的潜在危险(见7.1.1.1)。功能性玩具上必须的锐利部分是指剪刀边缘和类似的部位。

预定作为电导体的片状边缘(例如,连接电动火车金属轨道的金属片)被认为是锐利边缘,例如,根据5.17规定的试验只允许预定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

应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玩具的潜在危险。

4.2.1.2 搭接

当金属薄片与下层表面之间的空隙大于0.7mm时,金属薄片的边缘应符合条款4.2.1.1。

图 2

4.2.1.3 紧固件 制造玩具使用的螺钉的尖端、钉和类似紧固件不应可触及(见5.16)。眼孔/金属圈和铆钉除外。紧固件的可触及部件应没有毛刺。

如果紧固件有一个顶端是预定用于钻孔装埋的,则该顶端的任意部位不应突出玩具成品的表面。

这些要求适用于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相关试验的前和后。

4.2.1.4 尖端和金属丝

可触及尖端(见5.16)应设计成减少伤害的危险。 本要求适用于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相关试验的前和后。 下列每个方法通常是为满足上述要求的方法: 金属丝和可触及尖端不应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 ⑴ 对可触及尖端

① 当通过5.18规定的试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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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当圆的、钝的或弯曲成球时

因玩具设计和功能所必需的,以及例如根据5.18规定试验确认为锐利尖端(缝纫机的针、成套工具和圆规以及类似产品)的尖端只允许用于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但是,应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玩具的潜在危险(见7.1.1.1)。

当玩具包含有尖端的金属丝、金属棒或金属木钉时,但它们不可直接触及(例如时钟的机械装置),当玩具根据5.14的试验随后根据条款5.3进行测试时,包含这些尖端的外壳不应破裂。

当根据条款5.1进行试验时,可能被儿童进行弯曲的金属丝不应破裂。

4.2.1.5 从玩具上突出元件

从玩具上突出的管、棒、杠或其他类似的刚性元件应加以保护,或设计成尽可能减少当儿童跌到时所产生的那些危害。如果保护件由单独的元件组成,则在根据条款5.2进行测试时,该元件不应变得可触及。

4.2.1.6折叠机构

含机械传动零件(滑动或折叠零件)的玩具,以及可能承受2.5kg或以上质量且含滑动或折叠零件的玩具,应有安全装置来防止挤压伤害的危险。

防止挤压伤害危险的安全装置应按下列内容作解释。

⑴玩具应安装安全销或锁定装置,该装置在折叠情况下有12mm或以上的空隙。

⑵关于含折叠机构的婴儿车-—50kg±0.5kg的负载,或关于其他玩具(折叠玩具烫衣板、折叠椅子和折叠桌子)---25kg±0.2kg的负载,将上述负载以玩具最不利的位置,水平地施加在折叠的位置上5分钟。在施加负载前应重复10次折叠动作。

移开负载后,安全销或锁定装置不应有例如破损的缺陷,应正常工作或这种玩具的折叠机构不应动作。

⑶如果玩具即使不使用锁定装置也能垂直的的放置,则当用10kg的负载以玩具最不利的位置,水平地施加在折叠的位置上时,该玩具不应倾斜或这种玩具的折叠机构不应动作。

4.2.1.7铰链

玩具的两部件是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铰链(例如有门或盖的玩具)连接起来的并且在铰链线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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