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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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文件

桂电学﹝2009﹞27号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具体的奖励名额由自治区教育厅核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和决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原则上,同一学年内,获得资助性质项目款项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学生不再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每年10月前根据当年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当年学年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或当年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85分以上;

(六)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或综合素质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优先。

第十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或年级测评的基础之上,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院报送的初评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核定。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起申诉,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校内账号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学生 奖学金 管理 办法 发:各单位。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8日印 校对:陈文武 录入:郑曦 (共印2份)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文件

桂电学﹝2009﹞29号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教育厅下达,学校综合考虑各学院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进行分配,并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二等:一等每人每年3500元;二等每人每年25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成绩合格;

(五)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9—11月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学院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初审,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初选学生进行审核,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各学院应综合考虑学生受资助情况,原则上获得助学金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月直接划入学生校内账号中。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为国家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四)休学、退学。

第十六条 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应同时将替换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十八条 学校将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细则,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学生 助学金 管理 办法 发:各单位。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8日印 校对:陈文武 录入:郑曦 (共印2份)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文件

桂电学﹝2009﹞28号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7〕10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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