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时关于留守儿童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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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谓 55 18%

③留守儿童普遍思念在外打工的父母;有一半以上的留守儿童希望母亲能留在身边;半数以上的留守儿童不希望自己的父母外出务工。

表4-3 留守儿童对父母在外打工的感觉和看法 感觉和看法 人数 百分比

思念在外打工的父母 240 96%

希望母亲留在身边 135 54%

不希望父母外出打工 130 52%

三、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因素分析

(一)社会因素

1、制度原因:农村基层人民政府部门的不重视以及城乡发展的不协调性。 对蔡家堰村村干部的访谈结果表明,目前农村社区和地方政府更关注是劳动力的转移,并把它视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对伴随而生的留守儿童问题,既缺乏认识,更谈不上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由此可见,受经费和意识的限制,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至今没有引起农村基层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他们既没有设立专项资金、也没有指定专门负责人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管理,从而使留守儿童的社会教育和管理处于真空、自发状态。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和国家政策的倾斜,导致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极度不平衡。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缺少必要的教育资源,教育经费短缺一直是困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不仅基础教育的高中阶段远远落后于城市地区,而且基础教育的义务教育阶段问题也不少,留守儿童的基础教育更是处于十分薄弱的景况。因此,城乡发展不协调对农村基础教育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农村教育发展滞后、教育质量不高、教学环境差、教育资源匮乏等因素,都使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的学习兴趣和动机,致使留守儿童辍学、失学、退学现象不断出现。 2、直接原因:农民家庭经济水平不高以及我国对农民外出打工的政策导向。

由于我国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致使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还比较低,家庭经济负担过重是造成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的主要因素。很多家庭都是因为在家的收入很低,想出去打工挣钱提高家庭的收入从而改善家庭经济状况。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经济面临新的挑战,由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制度效应已逐渐减弱,农村经济增长速度相对放慢,出现了增产不增收的现象,使得原本就过剩的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流动。此外,在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的引导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镇)转移的规模不断扩大,这些政策措施虽然使农民增加了经济收入但受以户籍制度为主的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但绝大部分打工父母无法将留守在农村的孩子带入城市上学,导致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多,这些都是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直接原因。

3、思想原因:许多农村家庭认为读书没有用,不读书照样能挣钱,这种观念是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失学、辍学的思想因素。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村留守儿童小学阶段在校状况较好,但初中阶段问题较明显,表现为在校生人数随年级的升高逐渐减少。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少部分的留守儿童家长在外出打工后意识到文化的重要,对子女表现出较高的期望。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外出打工的父母大多从事的是体力劳动,他们认为没有文化照样可以挣钱。因此,在对子女教育的投入与收益的比较中,他们往往追求的是一种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对孩子的学习要求很低。这种思想潜移默化地助长了留守儿童的厌学情绪和“读书无用论”的错误观念,进而使部分留守儿童对自己学习要求不高,学习不求上进。此外,随着我国教育体制和就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大中专学校招生并轨和学生自主择业制度的改革,农村沿袭多年的靠读书跳“农门”的传统观念被打破,许多农村家长不是把送子女读书当作提高其文化素质的机会,而是把其当作是直接改变命运的赌注。此外,由于我国农村教育质量普遍不高,读书的机会成本和投资风险较大,即使农村学生考入大学后,其家庭也无法承担高昂的学习费用,直接导致了现在农村学生辍学率大幅度提高,尤其是初中留守儿童辍学率居高不下。 (二)家庭因素

1、监护人的文化素质不高,普遍缺乏家庭教育的意识,从而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质量出现问题。

从农村家庭现状来看,我们调查发现有80%的留守儿童父母都是初中以下文化,教育意识薄弱和教育方式不当是两大顽症。

家庭教育作为儿童受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家长作为联系学校和学生的特殊纽带,在儿童的成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留守学生教育问题,与其缺少来自家庭的正确教育和指导有极大的关系。一是在增加经济收入与子女教育之间取舍失衡。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了土地,到城市里务工谋生。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好,也希望给下一代成长提供更充裕的经济支持。但在外出务工与子女就学、教育之间产生冲突时,他们往往选择前者。农业部2004年发布的数据显示:劳动力不外出的原因中“怕影响子女上学”仅占第一、第二选择的6.7%。这其中,既有生活压力的原因,更主要的是教育意识的原因。绝大多数农民没有认识到教育是最大的投资,而认为其是最大的负担。二是家长(或监护人)的教育能力与孩子教育需求之间形成巨大落差。外出务工的家长整日忙于打工,没有时间与精力过问孩子的学习,对孩子的困惑、需求、交往、兴趣的关注就更少了,监护人由于年龄、文化、身体和精力等方面的综合因素,对孩子的教育关注仅限于让孩子完成作业,家庭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时期的中小学生,对学习、生活、自身的变化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但家庭不能充分给予他们以精神上的支持和知识上的解答。 2、监护人不能很好地监管是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又一重要因素。

从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看,留守儿童家庭存在四种不同的监护类型:单亲监护、隔代监护、

上辈监护和同辈或自我监护。由于父亲外出打工是当前留守儿童父母打工的主要模式,因此农村留守儿童以母亲在家的单亲监护为主。同时,本次调查中有一半以上的留守儿童希望母亲能留在身边,说明留守儿童对母亲更依恋,在某种程度上,母亲在家能使留守儿童在生活上得到更细心的照顾。但男性外出也加重了妇女的家务和劳动负担,从而使母亲忽视了对留守儿童心理和情感上需求的关注,加上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只能给予孩生活上的照应,不能在学习上给予更多的帮助。

总之,由于家庭没有称职监护人或根本无监护人,学校、家庭缺乏沟通,不少留守儿童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这些在学习上缺少监管的留守儿童,其学习态度逐渐散漫、不端正,部分出现了迟到、逃学、违纪等不良现象。加上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习上欠缺主动性、自觉性、学习习惯较差,学习积极性不高。留守儿童厌学情绪日趋严重,直接造成学生成绩不断下降,产生流失和辍学现象。

四、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加强关爱留守儿童的各类社会宣传,使更多的人加入到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中来,使各界各类人士共同来探讨和研究,从而使农民工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 目前社会各界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关注不够,可以通过各种活动引起社会的重视,加大媒体宣传,建立留守儿童教育的监控和研究机制,不断总结已有经验,并结合新出现的问题加强合作与交往开展联合研究,共同探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方法与途径。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优势,利用宣传橱窗、标语画册、公益广告等宣传载体功能,精心组织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宣传教育。紧紧围绕关爱留守儿童的主题,积极宣传“以人为本”、“儿童优先”、“尊重儿童、支持儿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等新观念、新风尚,宣传国家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传留守儿童及家长的先进典型事迹,宣传各地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留守儿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改进和完善,从而使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得到切实的保障。

留守儿童有权和其他儿童一样享受同等的教育权、健康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参与权。农村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为现实条件的制约和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方面给予的关注非常不够,对自身负有的职责还很不明确。为了更好地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立法从法律上对留守儿童的权利进行保护,明确农村未成年人家长在监护和教育子女方面的职责,提高他们监护教育子女的意识,规范他们的养育监护行为;同时,让委托监护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的权利。

2006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正式施行,2007年6月1日,《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现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三)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 改革户籍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完全取消户籍管理制度,而是要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从而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2007年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同时,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给予农民工及其子弟以切实的市民待遇,可利用城市中小学生源减少的机遇,运用现有教育资源,适当鼓励、帮助民工将其子弟带到城市上学和生活,充分发挥家庭的难以取代的教育功能。在配套改革到位前,可先期开辟打工子女就学“绿色通道”,使其享受与打工所在地孩子同等的受教育待遇,免除一切限制和收费。另外,城市用工单位可以在务工场所安装电话,设立临时通信地址,为务工人员与留守儿童的联系创造便利条件,使务工人员能更多地与子女进行沟通、交流和联系。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 (四)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重要作用。 要依托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等机构,协调教育、文体、广播、司法、财政、劳动、卫生、民政、工商、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在涉及教育教学、扶贫助困、公共卫生、法制宣传、预防犯罪、权益保护、文体科技、市场净化、环境整治、劳动用工、经费保障等诸多领域,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逐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的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体系。对各部门已有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要分析整理,使其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在附近地区就业的机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尽量减少留守儿童。

首先,政府要适当调整宏观政策,从资金、人力资源等诸多方面大力扶持农村及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加快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小城镇的投资环境,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在附近地区就业的机会。将农村劳动力就业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改善小城镇的投资环境,千方百计增加农村就业机会,使部分农民能在本乡或本县打工,缩短务工农民回家周期。加强农村吸引外资力度,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尽量减少留守儿童。

(六)要建立农村社会化的未成年人教育和监护体系。 孩子并不是所有时间都在学校,特别是双休制的建立,使孩子在社会上的时间更多了。因而,在家庭教育缺位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建设到了非常迫切的地步。同时,当前也具有了建立社会化教育和监护体系的可能性和基础。基层党政机关有大量富余人员,中小学校有大量退休人员,他们完全能胜任中小学生的监护和教育工作。可考虑由基层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相关群众性组织,共同构建农村中小学生的社会化教育和监护体系,起到沟通家庭、学校与孩子之间关系的桥梁作用。 (七)在留守子女较多的农村地区,开办寄宿制学校。 农村中小学普遍寄宿条件很差,甚至很多没有寄宿条件,这使得农村留守学生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学校和教师的教育功能不能更有效的发挥。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投入和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其基础设施,要尽量为双亲在外地或亲友不能有效地提供完整成长环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住宿便利。让留守儿童在老师、同学群体中成长,让留守儿童受到更多的监督、照顾与关爱,减少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断层与真空。 (八)积极引导非政府组织的建立,鼓励社会多种力量的参与。

社会组织是世界发达国家普遍有的帮助机构,其中帮助儿童是重要的内容。目前,在我国这个系统尚未确立,政府部门应充分引导和发挥组织的作用,在农村综合扶贫的措施上充分考虑留守儿童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成立一些生产和生活互助小组,减轻留守儿童的家庭负。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的同时,对进城务工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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