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自由化补偿机制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美国贸易自由化补偿机制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推动贸易自由化所付出的政治代价,简言之,它是美国宪政体制下的“贸易自由化补偿机制”。

2、美国贸易调整援助立法的经济理论

几乎没有经济学家会怀疑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经济繁荣这一假设,同样,作为自由贸易理论基础而存在的比较优势原则,也被广泛地接受与认同。然而,自由贸易会导致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从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向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进行转移并产生成本。这种成本是自由贸易中的赢家与输家之间的转移,而且输家的损失肯定要小于赢家的收益,否则,输家完全有实力“贿赂”赢家,要求其放弃贸易自由化。美国贸易调整援助立法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自由贸易理论基础之上的,即它是对输家支持贸易自由化立法的一种补偿或购买输家支持贸易自由化的对价。虽然自由贸易对促进美国经济增长,对美国整体福利带来收益,包括国内“进口竞争型产业”的生产效率进一步提高、获得生产的规模经济以及国内消费者可以拥有更多的消费选择等,但是这些贸易利益在美国并非平均分配。自由贸易对美国整体有利是指贸易的净利益,但它同时带来收益和损失,尽管收益大于损失。鉴于此,由自由贸易而产生的受益者与受损者就会不时地利用美国宪政体制下的私人权利诉求机制在相互之间开展博弈,造就了美国贸易政治逻辑的真谛。

兴起于20世纪30年代的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与福利经济学为美国自由贸易的受损者提供更加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其中福利经济学提出的帕累托理论与补偿理论成为美国贸易调整援助立法的基础。根据帕累托最优原理,假如一项政策能在不使任何人情况恶化的基础之上提高部分人的福利,那么这项政策是值得推行的。美国贸易调整援助立法就是对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贸易受损者进行补偿,而这种补偿正是贸易受益者所获得的福利的部分转移。

总之,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TAA立法迎合美国当时所处的国际与国内政治和经济背景,TAA立法变迁切合美国宪政发展逻辑。从起初对工人、企业/产业

与社区的援助扩大至对农民/渔民的援助,再发展到是否应当对服务业进行援助,美国作为TAA制度的首创国,对TAA的立法沿革与制度研究是与美国参与并主导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是保持平行的。TAA制度已经逐步演变成为美国推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助推器,这完全符合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贸易政治发展与演变的宪政逻辑,是美国贸易政治精神实质的充分体现。无论是当前执政的奥巴马政府还是第111届国会,TAA重新立法与变革已经成为两者关注的重点之一。

(二)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动向

1、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

TAA立法的缘起是因为关税下降而引发的工人失业,政府是否应当专门为此进行立法援助存在争议。美国TAA立法是由劳工领袖与产业界推动的,其背景之一是外国对美国逃避条款的强烈反对,所以TAA是美国在对逃避条款修订过程中产生的一项对企业和工人进行调整援助的项目,其政治目的是通过向这些企业或工人提供新的出路来弱化人们对贸易限制(即逃避条款)的支持。肯尼迪政府为了推行自由贸易,减轻对逃避条款的依赖,通过对其设定更严格的损害标准,让受进口不利影响的企业或工人更加难于直接获得贸易保护,同时引入贸易调整援助,将重心从“贸易救济”转向“贸易调整”。

根据《1962年贸易拓展法》的规定,如果贸易协定中的关税减让导致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进口增加,企业因此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或者工人遭受失业或失业威胁),企业和工人可以向关税委员会提出援助申请。具体而言,该法创设了两种相对独立的TAA程序,其一是间接程序或依附于逃避条款程序(间接程序),即企业或工人在总统决定采取逃避条款所规定的救济措施之后,可以申请调整援助;其二是直接程序或独立于逃避条款程序(直接程序),即无需以逃避条款中损害结果之肯定性裁决为前提,可以直接向关税委员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身)提出援助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即可申请调整援助救济。由此可见,贸易调整援助与逃避条款相伴而生,后者从纯粹的进口救济措施发展到

兼及产业调整,与前者一起成为美国工人与产业界应对进口竞争的创新型进口贸易救济措施。但是,遗憾地是从1962年至1969年,没有申请者符合调整援助的申请资格,主要是因为《1962年贸易拓展法》中规定的条件和当时的主管部门美国关税委员会对这些条件采取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解释。在1969年至1974年间,只有46000名工人和16个企业获得了调整援助,在1962年至1974年这一初创阶段,美国TAA并没有真正发挥预设的效果。

为了使TAA更容易被获得,《1974年贸易法》(The Trade Act of 1974)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对贸易调整援助项目作了修改:第一,不再要求证明关税减让导致了对工人或企业的损害,或者损害主要是由于增加的进口引起的;第二,在损害调查中,将增加的进口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由“主要原因”放宽至“重要原因”;第三,将TAA项目的监管机构由关税委员会调整为劳工部与商务部,由工人与企业直接分别向上述两部提出申请,并且由两部部长作出资格审查决定;第四,该法增加了对社区的调整援助。由于放宽了对工人与企业的资格审查标准,从1975年至1981年,超过1300000名工人获得贸易调整援助,因此这一时期被称之为“拓展之年”(Years of Expansion)。

然而, 从1981年至1987年,美国TAA经历了削减与重新增长时期(Cutback and Regrowth)。国会通过《1981年综合预算平衡法》(The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81,OBRA),削减成本并将援助项目重点从收入支持转向培训和调整而对项目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将TAA的目标从维持原岗位就业改变成支持换岗。同时,国会对TAA项目的可行性仍不确定,所以只将该项目延长了一年。由于该法没有对企业TAA项目进行重要调整,美国政府于1982年决定停止对企业的TAA项目,主要理由是受进口竞争损害的企业没有资格获得未向受国内竞争或其他原因损害的企业提供的任何特殊援助。更有甚者,国会通过《1985年统一综合预算平衡法》(The Consolidated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85,COBRA)时,美国政府建议废除TAA项目,因为其他服务于所有受影响的企业和工人的联邦项目可以援助受进口影响的企业和工人,所以没有必要单独制定援助项目。然而,TAA项目在国会继续享有政治支持,该法规定对工人

与企业的TAA项目都将继续,只是采取了一种被削弱的方式。从1985年至1987年开始,TAA项目在不确定的状态下逐渐逆转,1986年和1987年,针对工人的项目培训申请迅速增长。

从1988年开始至2002年,美国TAA项目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中,《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被视为对TAA立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该法对TAA项目作出了较大修改:第一,将产品组成部件的提供者纳入生产者范畴,农业、石油及天然气产业中的工人可以成为援助对象,使援助更容易获得;第二,将获得TAA与参加再培训项目结合在一起。此外,该法将TAA授权延长至1993年9月30日。

在1993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获得批准之后,国会为因从加拿大和墨西哥进口增加,或生产转移至上述两国而失业的工人建立了一项新的TAA项目,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过渡性调整援助项目》(NAFTA-TAA)。除了包括因进口竞争增加而失业的工人外,该项目也向因生产转移而失业的工人提供援助,劳工部甚至向“二级工人”(secondary workers)提供援助,这种做法结果造成了大量重跌、混乱和工人之间人为的歧视性政策。

布什政府在2001年初上台后面临着改革美国贸易政策的艰巨任务,而且当时贸易政策的大环境十分严峻,贸易自由化遭遇倒退的境况。新政府为了让贸易政策回到自由化正轨上来,决定采取战后曾屡次奏效的“两手”策略,即启动意义深远的新一轮国际谈判,同时在国会通过“快车道”程序(也称“贸易促进授权”),授权政府实施新的谈判结果。因此,美国政府于2001年年底开始启动多哈回合谈判,同时国会于2002年7月通过《2002年贸易法》。该法授予总统《2002年两党贸易促进授权法》(The Bipartisan 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Act of 2002),同时该法还包括另外一个有关TAA的立法,即《2002年贸易调整援助改革法》(The 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 Reform Act of 2002)。该法对TAA项目作出以下几项重大改革:第一,将NAFTA-TAA与之前的工人TAA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