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校[2014]612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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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适用 依据正确,直接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的复查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适用 依据正确,但处理或处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 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的;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4.被申诉人超越或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

学校重新研究做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学生不得再次向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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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九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人。申诉人应当在复查 决定书签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可由申诉人所在学院(部、 所、中心)记录在案,视为送达;采取邮寄、留置等其他方式无 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 30 日后视为送

达。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诉 人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 诉一经撤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其他类别研究生、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 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学生 申诉与处理办法(试行) 》 (西校〔2005〕48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释。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22 日印发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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