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总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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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总复习题 第一章绪论

1法律与教育的关系(一)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给予教育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孕育和产生了普及的、社会化的、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现代教育这一崭新的教育形态。现代各国都充分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意义,无一例外地提高国家强制力来推行普及和发展教育的政策。(二)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和科学化,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于法,体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三)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2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1)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

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2)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3国家的教育权力包括制定教育政策、法律;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司法调控等

4国家权力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

5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6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7我国的教育监督权:还包括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和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监督权。其中包括:权力机关对教育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对于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司法监督;教育督导机构对于学校的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8国外教育立法经历了那几个阶段(一)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是在机器大工业和现代工厂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般认为,世界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始直接干预教育,推行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这一阶段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加强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行政控制的过程而出现的。在教育上,资本主义国家由过去的消极作为转变为积极作为,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各国纷纷建立和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对从初等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整个教育领域实施行政职能。教育立法更受重视,大量有关教育的法律相继产生,丰富了教育法制的内容,从而大大推进了教育的普及与发展。(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教育又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主要因素有两

个:一是战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要求。二是人们开始把教育看作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要求享受一种机会均等的、有利于促进个性的丰富和全面发展的、有助于人的潜能得到发挥的教育。 9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一)清末教育立法阶段 。中国的教育立法就是伴随着“新教育”的出现而出现的。1902年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教育法规。1904年又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的义务教育立法也肇始于上述这两个法规。清政府于1905年设立学部以后,还制定了一些教育法规。(二)民国初期教育立法阶段。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国教育从这一时期才开始从传统旧教育走向现代教育。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于1912年1月19日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条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1条。同年7月公布了《学校系统令》。1912年颁布《学校系统改革令》。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1927年蒋介石取得政权,把中央政府迁往南京。重新制定了教育宗旨、教育政策,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令、法规等。总体来说,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相对而言比较系统、完整和规范,并且吸收了外国教育立法的某些先进经验,因而在改革封建旧教育,发展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历史进程中起到了某些进步的作用。但是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教育法规不能不带有封建性和专制独裁的色彩。而且内容空泛,无法实施。(三)解放以来的教育立法。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在废除旧法的前提下开展起来的,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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