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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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村民小组等组织。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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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可为存款人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16.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开立的零余额账户;17.税务代保管资金。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及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开立的零余额账 户,应出具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 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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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相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11.税务代保管资金,应出具机关登记证书、财政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文件、财政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文件、其他有关资料。

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四)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农村信用社可为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增资验资。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且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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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且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5.增资验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营业机构不得为只提供开户资料复印件的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法人机构正式文件允许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开户使用复印件的除外。

第十六条 开户资格审查。

(一)各营业机构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同时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事项向存款人单位进行双人双热线查证。

1.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四川省工商局网上工商”等网上核查营业执照信息;

2.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等网上核查和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地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3.通过“机构信用代码管理系统”核查机构信用代码证信息。 4.可采取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授权书,或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当面核实授权书真伪,或授权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等措施核实授权书的真伪。

5.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对联网核查得到信息与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或客户相貌特征有较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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