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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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有正确的期待,国家救助作为被害人的最后一道救助程序,应把救助作为康复身心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动力。我国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宗旨应是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刑事被害人获得国家福利政策的保护,体现国家积极保护和援助社会弱势群体的职责和义务,尽可能使其损失达到最低限度,保证受害人的基本医疗、生活条件,是被害人由于遭受犯罪侵害而产生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⒉ 基本原则

原则决定着一项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救助原则应体现救助制度所蕴涵的基本思想。因此,我认为我国的救助制度应考虑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只有当被害人的困难已经达到了法定的严重程度,并且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救助,才能给予国家救助。这是国家救助目的所决定的,因为国家的资源总是有限的,应该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2)及时性原则。西方法谚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迟到的救助也会失去它应有的效果。之所以对刑事被害人给予国家救助,正是因为其因遭受犯罪而致使生活陷入极度困境,难以维持日常生活,因此,救助一定要及时。在救助的申请和给付程序上,也应突出快捷、便民的特点。

(3)补偿性原则。之所以要构建国家救助制度,是为了保护受犯罪侵害的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尽最大努力降低其受害程度使其能够继续正常生活。但是,没有犯罪就没有被害,犯罪人应对此负第一责任。所以,仍应以犯罪人赔偿为先为主,当犯罪人无法进行赔偿致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法执行成为空判,或者赔偿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其仍陷于困境的情况下,国家救助作为最后一道救助程序才可以启动。 (4)有限性原则。由于国家资源有限,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以使其能维持基本日常生活,心理创伤能被抚平,不在陷入困境为限。

(二)救助对象、范围及资金来源 ⒈ 救助对象

现阶段,我国设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不是一种社会福利,不可能对每个被害人进行救助,其目的是对因为犯罪侵害而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给予经济帮助,因而国家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实质标准是——遭受犯罪侵害后不能从被告人(犯罪人)处获得或足额获得赔偿,而导致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被害人。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被害人是广义的,包括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被害人,也包括由于这种被害情况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身心残障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⒉ 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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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被害人获得国家救助的唯一标准就是因犯罪侵害只是生活陷入困境。对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是否有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等都不应影响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但是,基于我国的实际经济状况,救助的范围也不宜过大,应以人身财产补偿为主,对精神损害补偿应严格控制补偿条件。实质条件就是, “是否使其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⒊ 资金来源

建立救助制度,资金来源问题是制度成败与否的关键所在。关于救助资金的来源,目前,国际上大都是设立一个救助被害人公共基金,即通过政府预算拨款、社会捐助以及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统一纳入来募集资金。立足我国国情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我个人建议设立专款专用的刑事被害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则为多渠道多方面的。除了以一定金额的政府拨款为主外,还可采取:一、对犯罪行为的罚没款;二、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三、予以没收了的无法返还被害人的赃款赃物;四、社会捐助。

(三)救助标准、裁定机构和程序 ⒈ 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取决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及法治文明程度。对于国家救助金额的确定,一般要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国家救助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为限,带有救助的性质;二是补偿的金额要考虑被害的性质和受损害的实际程度;三是对于被害人通过其他途径(如犯罪人的赔偿和保险公司的理赔等)获得的赔偿应当扣除。????同时,国家救助还应当以一次性为标准这样有利于被害人及时得到救济,便于操作和执行,也可起到切实保障、救济被害人及其遗属权利的作用。

⒉ 裁定机构

对于救助机构的设定,目前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目前理论界有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由法院行使、有的主张由检察院行使、有的主张由公安机关行使、有的主张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还有的主张设立专门委员会集中行使,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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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倾向于人民法院内设立的救助机构。由于法院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

对整个案件情况比较熟悉,在作出刑事和附带民事判决时已经掌握了是否需要救助及救助多少、有无减免等情况,容易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而且也节约了国家成本,这样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不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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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5页 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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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程序

救助程序设计直接影响着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能否合理运行。从各国实践来看,关于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程序规定大同小异,基本内容包括申请和调查两大部分,我国的救助程序设计也应当围绕这两大部分进行展开。但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使其更快的得到救助,程序设置应迅捷,方便。大致可设置以下程序:申请,审查,听证,裁定,复议。对于时间及执行机构也应严格控制,已达到立法的目的。

结 语

从马加爵案到药家鑫案,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我们的重视,成为热议的话题。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目前解决刑事被害人困境的最好方法。对那些无法得到犯罪人赔偿,也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救助的被害人以国家救助,是帮助他们度过被害后的艰难日子的最后一道保障。如何对待、保护刑事被害人,体现了一国对人权的保障,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建立国家救助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时代进步的标志。本文对在我国构建该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认为我国现在已经具备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各项条件,应尽早建立起这一制度,这对于保护那些极端困难的被害人,促进社会和谐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一) 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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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⒉ 汤啸天:《犯罪被害人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⒊ 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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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记

四年前,怀着大学的无限憧憬,怀着对“惟楚有材,于斯为盛”的向往,我来到了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从最初的不适应,到现在对沈师大的浓浓的不舍,我走过了一段快乐的求学路。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感谢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各位老师。大学四年的学习时光,是你们的谆谆教导,使我对法学知识有了全面的认识,使我对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单晓华教授。我选过单老师的刑法课,那时起我就特别喜欢她,单老师的讲课方法以及敏锐的思维和为人性格让我折服,论文抽中单老师为指导教师时我很是欣喜。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耐心指导我的论文,为我提出了很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在您的帮助下我才能顺利的完成此文。

同时,在我论文的创作过程中,也得到了很多老师和同学的宝贵意见,对他们给予我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请接受我最真挚的谢意。

最后,我要向对我这篇论文进行评阅和答辩的各位老师致以最真诚的谢意,恳请各位师长对本文耐心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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