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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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概说

构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目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急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讨论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有必要界定了解几个相关问题。 (一)刑事被害人的界定

⒈ 刑事被害人及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概念

从词源上看,通说认为“被害人”一词,源于古代社会宗教仪式上对神的祭祀品(sacrifice,也译为牺牲)这一概念。当时,这一术语仅指被杀后供于祈祷仪式上的人或物。???现代犯罪学和被害人学中研究的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的行为而受伤害或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秩序或法律秩序。

学界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有不同角度的界定:有学者从犯罪学角度出发,认为刑事被害人即是指生命、身体等个人法益受到犯罪危害的人;???有学者从刑事诉讼角度分析,认为广义的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与此相应的狭义被害人更是观点各异。1985年意大利米兰市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中,对被害人下定义为:“指个人或者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受到重大损害的人。这种损害是由于触犯会员国现行刑事法律,包括那些禁止非法滥用权力的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该宣言对被害人作出了广义的概念界定。刑事被害人与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常常被混淆,本文所说刑事被害人不同于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主要是犯罪学上的被害人概念,而刑事被害人则是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上的被害人概念,前者的内涵要大于后者;主要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通常是自然人被害人而不包括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国家被害人。

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并没有达成一致,学者们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但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定义在表述上基本是一致的,该制度意指对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重大损害致使生活陷入困境或者精神极度痛苦的被害人,在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由国家规定通过一定程序,给予其适当救助已恢复正常生活的法律制度。

⒉ 刑事被害人的范围

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它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仅仅只针对于被害人本人,通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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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页。

大谷实:《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黎宏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2期。 ???

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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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它还会波及到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人或群体。例如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不仅会给刑事被害人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和心理阴影,也会使其因被害而身体残疾、失业、生活困难、家庭破裂、子女、父母生活失去保障??。为了更好的明确国家补偿法中被害人的范围,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害人进行分类。我认为,可以根据受犯罪侵害情况把被害人分为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所谓直接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如故意杀人案中的被杀害人,故意伤害案中的被伤害人,拐卖妇女儿童案案中的被拐卖妇女儿童等等。直接被害人的特点是其被害是由于犯罪行为直接引发,中间没有其他的媒介因素。间接被害人是指由于直接被害人的被害而引起“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的人”。间接被害人的特点是其被害后果不是由犯罪行为直接引发,而是由直接被害人的被害后果所引发。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的共同特性就是以色列律师孟德逊(Benjamin Mendelsohn)所提出的“被害性”。???我国目前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近亲属的规定来确定间接被害人的范围。

⒊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特点

从上述刑事被害人概念及范围,国家救助概念的界定分析,可以得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救助主体的特定性。当刑事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受到损失但又不能从犯罪人处或其它途径得到充分赔偿时,由国家这个特定的救助主体来承担责任。

第二,救助对象的特定性。并不是对所有的被害人都进行救助,只有当因犯罪侵害遭受损失而无法从犯罪人处或其它途径获得赔偿,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自然人被害人才可以获得救助。

第三,救助的及时性。之所以要建立国家救助制度,是为了使遭受犯罪侵害而又无法得到赔偿致使身心严重损害,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被害人得到拯救。所以,时间上的及时性对被害人身体、生活的正常恢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使受害者的损失最小化。

第四,救助的有限性。国家救助不同于国家赔偿,它带有福利的性质,因此是有限的。首先,它不可能对所有的刑事被害人都给予补偿。只有在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无法从犯罪人处和其它途径获得赔偿,或者是已得到赔偿但极度不足,而导致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国家补偿程序。其次,它不可能对被害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并非要求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损失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它只能是一种适当的补偿,以维持被害人的基本生存、抚平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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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平著:《犯罪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第二版,第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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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心理为限。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关于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依据: ⒈国家责任说。即认为国家对其公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所以当犯罪发生后,国家有责任对无法得到赔偿的被害人给予救助。这种学说的思想渊源是社会契约说。该学说认为,国家补偿是国家对社会契约的遵守。在此契约关系中,市民有向国家交纳税收的义务,而国家则有向市民提供服务和保障市民安全的责任。当犯罪发生时,在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意味着政府没有维持好社会治安,没有能够完全遵守契约关系。在刑事被害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的时候,政府就有责任为使受到犯罪侵害的市民恢复到犯罪发生前的状态而进行救助。

2.社会福利说。即认为社会福利是社会成员共同创造享有的,全体公民都具有享受社会福利的平等权利。因此,如果某个社会成员因犯罪之被害而致残、死亡或贫困,无人供养时,社会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的救助或援助。依据这种学说,社会应当给予被害人以补偿救助,这是社会增进人民福利的一项重要任务。

3. 社会保险说。即认为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救助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它将国家视为全国人民的保险人,社会成员向国家纳税,等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社会保险的目的都是使人们能够应付威胁其生活稳定或安全的意外事故,因此,在被害人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国家自然有责任对其进行救助,使被害人不必独自承受这一事故带来的损失。

4.预防犯罪说。国家对犯罪被害人予以救助是一种预防犯罪的手段。当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救助时,特别是受害程度严重如死亡或重伤害等给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严重的生活影响和精神上的打击的,由于其对正义的理念的破灭,很容易产生对罪犯及其家属以及社会的报复情绪,转而走向犯罪的道路。为了防止犯罪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酿成更严重的悲剧,国家应对犯罪被害人予以救助。

5.政治利益说。从争取民众支持,凝聚民众对政府的向心力出发,认为因为社会治安日趋恶化,民众生活陷于不安,潜藏着随时成为被害人的危机意识及恐惧感,易形成严重的政治问题,政府应该正视这一问题,从政治利益角度考虑,积极改革制度,使大众感觉到这项制度是在为全体民众服务,而并非只是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工具。因此,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以赢取众多被害人对政府的认同和拥护。

上述各种学说,各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国家救助制度的合理性,我个人更倾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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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说。它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的义务观,国家以其职权负有相关的预防性义务,应当尽可能的采取积极措施控制犯罪,这样做基于尊重人权的考虑,也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关怀。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价值取向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具有价值,法律价值是人们进行立法和法律实施活动时均要实现的道德目标,而公平和秩序即是最符合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价值取向。 (1)公平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追求人权保障,其天平却偏向了被告人。在实践中,被告人虽然受到了惩罚,但是,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这不能不说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缺憾。因为,公正的刑事诉讼制度实际上是一项能调和各诉讼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刑事制度,也应是一项寻求各诉讼主体之间利益平衡并全面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制度。

(2)社会秩序稳定。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实际上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国家打击犯罪,其目的就是使社会秩序趋于稳定。然而,由于受到被告人经济能力,被告人死亡或者被告人在犯罪后大肆挥霍犯罪所得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使被害人不能得到有效赔偿致使其生存陷入困境,社会秩序的稳定很可能受到影响。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确保被害人的利益为基础和出发点,以保障被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根本目的,既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同时也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国内外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措施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现状 ⒈我国内地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措施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政救济、司法救济。这三种方式由于自身的限制存在很大缺陷,难以实际解决被害人的困境。

自2004年以来,我国各地开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全国首创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是山东省淄博市。2004年2月,淄博市政法委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拨款50万元及社会捐赠资金共同组成。3年来,先后有9人获得共计26万元的救助资金。????同年n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试行“刑事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制度”。截至2007年,共对60起刑事案件的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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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兢:《“国家之手”救助犯罪被害人》,载《人民日报》,200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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