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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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主要问题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四、国际私法的性质 五、国际私法的名称 六、国际私法的定义 七、国际私法的原则

重点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方法

例1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23岁,中国籍人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8岁,中国籍人 某农产品公司销售员 某进出口公司经

1、甲方供乙方牛肉5吨,每吨人民币1.5万元。甲方自2009年1月至12月按月分批交货。 2、乙方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给付定金1万元。

3、合同签订后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但甲方自2009年5月后 未履行交货义务。

4、乙方于2010年8月诉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23岁,丹麦籍人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8岁,中国籍人 某农产品公司销售员 某进出口公司经

1、甲方供乙方牛肉5吨,每吨人民币1.5万元。甲方自2009年1月至12月按月分批交货。 2、乙方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给付定金1万元。

3、合同签订后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但甲方自2009年5月后 未履行交货义务。

4、乙方于2010年8月诉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件分析思路 例1 例2 中国法院 or丹麦法院 级别管辖 and 地域管辖 识别 1 由哪个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and 地域管辖 2 何种类型的案件 识别 3 适用什么实体法律 中国实体法 中国法 or丹麦法 4 适用什么程序法律 中国程序法 中国法or丹麦法 5

判决由谁执行 审判法院 审判法院or其他法院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上的民事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国际私法上的商事关系:

公司法关系、票据法关系、海商法关系、保险法关系、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关系:

外国人和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关系、管辖权关系、司法协助关系等 例2:“富山海轮”被撞沉没案(详见ppt)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

即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

即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家 英、美 法、意 德、日 苏联 冲突规范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范 国法院判决 国籍法、外国人法律管辖权、民诉程序问题 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 权利能力规范 韩德培 冲突规范 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其他 法律适用规 范 冲突规范 管辖权、承认和执行外 外国自然人及法人管辖权、审判、仲裁、 国籍法、外国人法律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统一实体法、专地位规范 序规范 用实体法 董立坤 冲突规范 国籍与住所、外国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是指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的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即规定外国人在内国能够享有或不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义务规范。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

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有些国家法律文件将其称为国际私法规范。它是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CIF

“保险由卖方负责” 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和国际或涉外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私法或涉外民事、经济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特别诉讼和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程序规范,其任务在于解决审理国际私法案件的诉讼及仲裁程序,以及程序法冲突,尤其是国际管辖权和司法协助问题。 五、国际私法的名称

1、法则区别说(thery of statutes)

13G-14G[意]巴托鲁斯(Bartolus)提出 2、法律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1653[荷]罗登伯格(Rodenburg)提出 3、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843[美]斯托雷(Joseph Story)提出 4、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1841[德]谢夫纳(Schaeffner)提出 六、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家 美国 范围 冲突法 性质 国内法 名称 法律冲突法 定义 关于产生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于现代商业交往中所发生的冲突的法学。 法国 外国人民事地位、冲国际法 突法、 管辖权规范 中国 外国人民事地位、冲二元论 突法、 程序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主要问题 一、国内立法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条约 四、国际惯例

私国际法 是确定发生于两个主权者之间涉及其私法或公民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的规则之总称。 国际私法 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五、学说

重点问题

各渊源相互之间的关系 国际条约相对优先适用

(1)如果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按我国法律规定应适用某一冲突规范;而按条约应适用另一冲突规范,则适用条约的规定;

(2)如果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按我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我国某实体法;而我国这一实体法规定同国际条约的实体规定不同时,则适用条约的规定。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

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1925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79年《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等。

在冲突法方面:至2000年12月30日为止,我国已经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四个公约:1956年的《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61年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机关权力及法律适用公约》、1961年的《关于遗嘱形式法律冲突的公约》、1985年的《关于信托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我国还参加了涉及冲突法条款的国际条约,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在程序法方面:我国加入了联合国的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六个公约: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1年的《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1965年的《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1970年的《关于承认离婚和别居的公约》、1970年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和1980年的《关于国际拐卖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问题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二、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 三、法人的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 四、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 的特殊性 五、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重点问题

自然人、法人的国籍和住所的认定及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一、国民待遇

1、含义: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商船和产品与本国人、本国商船、本国产品同等的待遇。 2、特点:

(1)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

(2)依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内国人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处于相同的民事权利地位,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的享有上和内国人完全一样,外国人在内国不可能与内国人享有完全相同的民事权利。

(3)国民待遇原则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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