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二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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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闽卫家庭[2015]8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14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暂行办

法》的通知

(闽卫家庭〔2015〕84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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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省政府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4〕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是对我省农村户籍中年龄未满60周岁,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绝育手术,且只有两个女孩的已婚夫妇(以下简称“农村二女户”)予以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领取奖励金360元,

本办法实施以后新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除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每户领取法定奖励金3000元外,增发一次性奖励金7000元。

农村二女户夫妻到60周岁后则按程序申请转为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补助对象,不再领取农村二女户奖励金。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按照全省所需资金的15%确定预算控制总额,设区市和县级负担其余85%的资金。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省级在预算总额控制内,根据财力状况,分四档(80%、60%、40%、20%)对各地予 2 / 4

以补助。具体分档地区以当年度省财政有关规定为准。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

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农村二女户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农村二女夫妇奖励金:

(一)申请。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农村居民持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有效绝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每年的3月31日和9月31日前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一方是外省户籍的,还需出示外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二女节育奖励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核实意见,统一报送乡(镇、街道)计生办初审。

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对村(居)委会报送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确定拟奖励对象名单。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在地同时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并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群众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在接到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计生办已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励对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予以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录入全省计划生育奖励信息系统。

(三)报备。县(市、区)已审核的奖励对象数据,汇总后于6月31日和12月31日前上报省、市卫生计生委。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对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资 3 / 4

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

委。

第六条 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每年分两次办理。当期未及时办理的,可在下一期补办。对于2015年以前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原则上应于2015年期间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申报,并审批确认完毕。

第七条 为节约行政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将包括农村二女夫妇奖励在内的,与个人有关的计生奖励扶助资金,统一委托本地一家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金额。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计生部门的发放申请,及时将农村二女夫妇奖励资金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在接到财政部门拨付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

县(市、区)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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