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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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

矿产资源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36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7.27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鉴定暂行办法》的

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3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经开园分局:

现将《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鉴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鉴定暂行办法》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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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采矿和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涉嫌犯罪,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破坏性开采方法和造成资源破坏的数额进行鉴定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解释》 和有关规定,负责全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刑事案件中破坏性开采方法和被破坏的矿产资源数额的组织鉴定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鉴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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