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相关练习题(doc 15页)(精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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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3)由港商将运费付给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

3. 我某外贸公司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货物。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并取得提单。货物航行中时逢埃以战争爆发,苏伊士运河关闭,只能绕道非洲南端。事后买方就航行途中发生的绕航费用、货物湿损以及未能按预计时间到达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当赔偿?

4.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答:在国际贸易中,确定合同的性质至关重要。采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即属于什么样的合同性质。因为贸易术语本身就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界限的划分。但若合同的其他条款又规定了与这种贸易术语完全不同或有抵触的条款,那么有关这一贸易术语的惯例解释就完全不适用

于该合同,甚至被认为无效,确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它所使用的价格术语,还要看该合同的全部内容是否与所使用价格术语的主要含义相符。具体到本题的合同内容而言,在CIF价格术语下竟限定“到货日期”,这就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P来说,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其次CIF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它实际上是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由此看来,该合同在一些主要条款上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接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而应改为DES合同。从事进口工作的外销员应通过现象看本质,注意到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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