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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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检查表》,发现问题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自查自纠。项目部每季度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分析,发现问题,堵塞漏洞,表彰先进,促进提高管理工作,并严格落实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奖惩制度。项目部每月、工地爆破安全员每周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表》和项目部每季度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总结分析”以及奖惩情况应放置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台帐》内备查。

第六十四条 项目部应将管内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按检查时限书面报公司安质部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安质部负责对全公司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安质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项目部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保管、使用、销毁等工作,并审查考核看管人员;

(二)指导项目部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协助项目部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的依照本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经济处罚。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项目部报请领导同意,采取封库停工整顿并将情况在全公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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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七)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做法、经验; 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每季度收集一次项目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十七条 在爆炸物品建库、保管、使用等管理中,地方公安机关标准高于本公司标准的,按地方公安机关标准执行;台帐登记有特殊规定的,应填写内部与外部两套台帐备查。

第八章 奖 惩

第六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公司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经检查无隐患、漏洞,受到业主或公安机关表彰的;

(三)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涉爆犯罪分子,避免爆炸物品被抢、被盗等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一)不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爆炸物品或者向不具备爆炸物品销售条件的企业购买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罚款;

(二)不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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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爆炸物品库房未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设立临时存放点的,一律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罚款,将有关情况发函通报地方公安机关,停购、停用爆炸物品;

(四)未按有关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登记制度或者领用登记混乱,账物不符的,处10万元罚款;

(五)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六)监炮员不能认真履行监炮职责,领取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实施、剩余物品退库不到现场监炮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爆炸物品遗失等重大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

(七)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不按照规定设置防护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使用爆炸物品,并将有关情况发函通报地方公安机关,要求停办购买手续:

1.不安装报警器的; 2.不安装避雷针的; 3.不喂养看守犬的;

4.库房结构不符合24厘米水泥浆砌砖墙,屋顶厚度不符合大于10厘米水泥现浇或者预制板标准的;

5.未设置双门双锁的;

6.未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看守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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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将库房钥匙分别保管的;

8.未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防火锹、防火砂、防火水桶、防火水等)的;

9.未架设铁丝网或者设置库区围墙的;

10.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制度、职责标志标牌未上墙的; 11.库房内未按有关规定堆放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的;

12.在库区留宿无关人员过夜的;

13.看守人员在库区内从事与看守工作无关活动的; 14.看守人员擅离职守、脱岗离岗造成无人看守值班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将领用的爆炸物品混装运输或者在装载爆炸物品的车厢内载人的,处5万元罚款;

(九)爆破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不及时退回库房保存的,处5万元罚款;

(十)超过库存容量储存爆炸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罚款,在非专用库房储存爆炸物品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罚款;

(十一)违反规定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邮寄、携带爆炸物品或者代他人保存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罚款;

(十二)违反管理规定,致使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1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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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处10万元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单位领导责任;

(十四)其他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1~5万元处罚。

第七十条 爆炸物品使用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处分,并处1万元罚款;触犯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的,由公司安质部门对施用单位进行处罚,罚款开具《中铁十六局四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通知单》,交财务部转帐处罚。对个人违反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各项目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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