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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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爆破器材名称、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安全技术规范,并懂得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方法;

2.负责对防雷、用电、用水、消防的安全检查;

3.根据爆破设计和实际情况负责划定爆破现场危险区,参加制定安全措施,检查警戒情况;

4.对爆破现场每次、每炮装药量、起爆数量、瞎炮数量进行现场记录,当天作业名单记录登记造册,载入爆破现场档案;

5.负责对爆炸物品仓库进、出、领、退手续的检查和防火、防爆、防盗的安全检查。对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线、欧姆表、起爆器、电源等进行安全检查;

6.在起爆前后,负责爆破区的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现场指挥人员,由指挥人员发出起爆或解除警戒指令;

7.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隐患者,有权立即停止生产和爆破作业;

8.组织对事故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实行专职监炮员(爆破安全员)跟班作业制度。监炮员(爆破安全员)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必须经过地方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安全员》证的人员持证上岗。

监炮员(爆破安全员)人数应满足施工需要,监炮员(爆破安全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领取、爆破、退库过程全程跟踪、防止流失、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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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保管员、爆破安全员相应固定,确因需要或其他原因调动工作时,应提出申请,待项目部领导和安质部门同意后方可调动工作;调动工作的人员,应在安质部门的监督下将工作交接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安质部门应在办理交接工作并无任何问题3日后,签发同意调动证明。无原单位和安质部门批准,新单位不得接收。

第五十条 库房要安装报警系统,报警器一般应为红外线感应无线发射直流探头和交直流两用的主接收机。有条件的可与监控录像设备同用。报警器探头可装设在库房内较高处,也可设置在库房外,但应防雨误报,探头前不允许遮挡覆盖,不允许小动物活动。

第五十一条 库区内必须喂养看守犬,每天每犬应不少于5元食物费。

第五十二条 库区内应设置照明灯光,配备通信工具。 第五十三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倒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将爆炸物品挪作他用。

第五十四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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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图片记录(销毁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销毁数量、销毁原因、生产厂家、物品批次、物品编码、销毁效果、见证人等)。禁止随意丢失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五十五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退回原供应单位时,应将物品数量、批次、编码等详细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六条 本项目部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聘请地方民爆公司实施爆破作业。

第五十七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第五十八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五十九条 严格库区管理规定:

(一)所有有关人员进入库区必须登记,库房管理人员要监督入库人员填写《出入库人员登记表》。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库内不准留宿他人过夜。

(二)电视天线禁止放在库房顶部,不准在有明火的看守房内发放雷管、炸药,登记交接。

(三)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或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区内使用明火做饭、烧水;不准在库房内制炮,已制炮不准留存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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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夏季应防太阳直射,库内温度超过40度以上应及时开门通风。

(五)爆炸物品库区应做到环境整洁,无杂草杂物,及时清理旧纸箱、塑料袋等。废旧机械、轮胎、电线等禁止存放在库区内。

第六十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的物资、安质部门要定期将爆炸物品入库、领发、退库等台帐收集整理,装订整齐,以备查验。各类台账要保存2年以上。最终爆破任务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并报上级和地方公安机关。撤库后原始台帐档案资料,逐项核准无误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存档。

第六十一条 按照公安部要求,各地逐步实行手持机管理爆炸物品,发放雷管需要整盒扫描编号。针对这种情况,应将整盒扫描后发放的雷管和跟扫描所用爆破证的施工队固定使用,不能让施工队自行保存,可单独放置库房内,按该施工队当班一次所需爆炸物品的数量来发放雷管,但每次发放仍需要办理签字审批手续,以防后续领用时失控。退库时,将已扫描过的雷管单独存放,下次领用时,固定发放。库管员可以单独建立手机及账本,以便领发。

第七章 爆炸物品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每半年对项目部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检查应不少于一次。

第六十三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每月、工地爆破安全员每周至少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全面检查一次,并填写《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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