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细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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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GPG 2 12 006-2014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细则

3.5.12 3.5.13

参加调度管辖范围内安自装置的近、远期规划及设计审查。

参与调度管辖范围内新、改(扩)建工程安自装置的可研、初设、设备选型、

招投标及工程验收等。

3.5.14 3.5.15 3.6 3.6.1 3.6.2 3.6.3

组织安全自动装置专业培训工作。

执行上级专业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专业工作。

物资部门

各级物资部门是安自装置物资归口管理部门。 组织开展安自装置的招投标和采购工作。

组织开展安自装置的新设备、新技术入网检测工作,以及新设备或改造设备的

出厂验收和现场验收工作。

3.7 3.7.1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是指配置有安自装置的发电企业、供电单位;应明确安自装

置专业管理部门和运行维护部门,承担规定的专业管理和运行维护职能;应设置安自装置专责或兼职人员。

3.7.2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自装置的运行和维护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

安自装置的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

3.7.3 3.7.4

对管辖范围内的安自装置建立、健全设备的图纸资料及运行技术档案。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自装置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随时掌握装置运行状况,

及时分析处理异常情况。

3.7.5

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的安自装置动作后的有关情况,包括打印事件记录、数据

记录、录波图等,提出初步分析报告,并按调度管辖范围及时报告相应的安自装置专业管理部门。

3.7.6

负责编写管辖范围内的安自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并组织现场运行值班人员的

培训工作,确保运行值班员能正确地投、退安自装置,准确地记录安自装置的异常情况、动作信号及有关信息。

3.7.7

负责制定管辖范围内安自装置的定检计划,报相关安自装置专业管理部门批准

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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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调度、运行维护部门根据所辖电网安自装置配置需求及设备运行状况,负责提

出本单位年度技改、反措计划,并按技改、反措管理流程报生技部门审批。

3.7.9

负责实施所管辖范围内安自装置的技改、反措项目计划;根据装置的运行情况,

制订安自装置的备品、备件计划并上报相关部门。

3.7.10 3.7.11

负责填写安自装置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上级安自装置专业管理部门。 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安自装置的安装调试及联调,以尽快熟悉装置性能,

并按有关规程、制度和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3.7.12

新安装的安自装置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设

备运行维护单位移交施工图纸、调试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生产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

3.7.13 3.7.14

负责本单位安自装置维护人员和运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执行上级专业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专业工作。

4 入网管理

4.1 4.1.1

新入网的安自装置需严格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 安自装置设计选型及订货应严把质量关,所有进入广东电力系统运行的安自装

置,必须经过国家级行业检测机构的技术鉴定,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且具备一定运行经验。原则上优先选用技术先进成熟、运行业绩良好的安自装置产品。

4.1.2

凡第一次采用的安自装置型号,必须经过国家级质监中心进行型式试验、动态

模拟或相关试验确认其性能、指标等能够满足我国电网对安自装置的要求,并满足相关入网管理规定的要求。

4.1.3

凡应用于广东电力系统的安自装置,均须通过南方电网或广东电网公司组织的

入网测试。

4.1.4

本省范围内初次使用或技术尚未成熟的安自装置应由物资部门实施品控。省公

司物资部在每年年末组织系统运行部召开安自物资品控需求协调会,商定下一年度的安自物资品控清单及品控计划。被品控安自设备的品控结果将作为验收结果的必要组成部分,作为供应商投标资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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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安自装置的新建或改造,选型、配置、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等各个环节均必

须贯彻执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自装置反事故措施的有关规定,因不执行反措造成安自装置不正确动作引起系统事故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

4.3 4.3.1

标准化管理要求

凡应用于广东电力系统的新建或改造安自装置,在功能需求满足的情况下,原

则上应优先选用标准化设计的安自装置。

4.3.2

对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安自装置,无法满足标准化设计要求时,需向广

东中调书面说明情况,并征得广东中调同意方可投运。

4.3.3

广东中调将不定期发布已通过入网测试的各类型标准化安自装置型号及其程序

版本信息。

5 规划与设计管理

5.1 5.1.1

规划原则

在进行电力系统规划工作中,各级计划(规划)部门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

定导则》的要求,计算分析远景系统的稳定性能,并与一次系统同步规划电网安自装置。

5.1.2

在电力系统设计及电源、电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应按照《电力系

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规定,对电力系统的稳定做出计算,提出电网或电厂所需采取的安全稳定措施。

5.1.3

在进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措施的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贯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导则》的基本思想,建立和完善广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三道防线”。

5.2 5.2.1

设计与审核管理

为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发、供、用电设备免受损坏,应针对存在的

安全稳定运行问题制定稳控措施,并根据稳控措施的需要在相应变电站和发电厂装设合适的安自装置。安自装置的功能配置和技术要求按附录A执行。

5.2.2

新(扩)建、技改工程设计中,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安自装置的配置,作

出合理安排,除新建部分外,还应包括对原有系统安自装置不符合要求部分的改造。

5.2.3

工程设计审查及安自装置招投标阶段,各级系统运行部、并网电厂应对调管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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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的安自装置配置进行审查。若二次系统的初设报告、施工图等与标准设计存在差异,应将差异说明报省公司系统运行部审核。

5.2.4

安自装置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和提供订货清册;设备订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订货清册和参数订货,不得擅自更改。

5.2.5

安自装置凡需通过电力调度数据网实现数据交互的,应满足二次安全防护的相

关要求。

6 基建及技改工程管理

6.1

安自装置运维部门要会同安装单位及有关部门,监督安装调试单位人员,严格按

照有关安自装置的规程、条例、技术规范及反措要求,进行设备安装、施工、调试等工作,保证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6.2

运维单位人员应介入新建、扩建、改造工程安自装置调试,了解装置的性能、结

构和参数,并对装置按有关规程、制度和标准进行验收。

6.3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新安装(改造)工程竣工后,运行单位应按规定组织验收,主要要求如下: 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变压器等)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全部安自装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安自装置定值符合整定值通知单要求;

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结果符合安自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互感器变比已核对,其伏安特性满足要求。回路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 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的正确性已通过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检验; 安自装置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及能否投入有明确的结论;

竣工图纸、调试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提供的备

品、备件、生产用的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已移交。

6.4

基建工程完成验收后,包括安自的二次系统验收报告应提交给基建部门汇总,并

交启动委员会审核。

6.5

新、改(扩)建的安自装置,投入前须按《安全自动装置投运前检查明细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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