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海岸与河口潮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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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模型设计

6.2.1 波浪泥沙模型相似律包括:几何相似、波浪运动相似、波浪对岸滩作用相似、泥沙运动相似和地形冲淤变化相似。模型各项相似比尺分别由下列各式确定:

(1)几何相似:

(6.2.1-1)

(6.2.1-2)

(2)波浪运动相似:

波浪折射、波浪陡度、波浪传播速度相似:

λL=λh=λH (6.2.1-3)

(6.2.1-4)

波浪绕射、波浪反射相似:

λL=λl=λh (6.2.1-5)

(3)波浪对岸滩作用相似:

浅水波底部轨迹速度、沿岸流速度相似:

(6.2.1-6)

(4)泥沙运动相似: 泥沙沉降速度相似:

(6.2.1-7)

泥沙颗粒加速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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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

泥沙起动相似:

(6.2.1-9)

泥沙起动波高和起动水深,宜通过波浪槽试验确定,也可通过一些半理论、半经验公式初步确定。

沿岸输沙量相似,沿岸输沙量比尺可通过试验或通过由下式确定:

(6.2.1-10)

(5)床面冲淤变形相似: 冲淤时间比尺:

(6.2.1-11)

6.2.2 波浪作用下的海岸泥沙运动是复杂的动力过程,波浪及泥沙运动的各自相似条件很难同时满足,应根据现场资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抓住主要相似条件,合理地选取模型沙和模型比尺。 6.2.3 试验波要素及试验水位按下列方法确定。 6.2.3.1 代表波向可采用下式计算:

(6.2.3-1)

式中Hi、Ti、Pi、αi——第i量级波浪所对应的有效波高、周期及出现频率与波向。

6.2.3.2 代表波高可采用对海岸冲淤演变中起作用的大于某量级的有效波高进行统计,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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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

6.2.3.3 代表波周期可选用与代表波高相对应的周期。 6.2.3.4 试验水位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潮差不大的海岸,取平均潮位;

(2)潮差较大的海岸取平均高潮位、平均潮位和平均低潮位三种潮位,以其所占的历时比例,依次进行试验。

6.2.3.5 在有明显的两个方向输沙时,应分别确定该两个方向的代表波向、波高及其它相应的波要素。

6.2.4 模型几何比尺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模型平面比尺应根据模拟的范围、试验目的和要求、以及试验场地的大小确定,平面比尺不宜大于300;

(2)模型垂直比尺应满足模型波高大于2.0cm和模型波周期大于0.5s要求; (3)模型变率根据不同的泥沙冲淤情况,宜取1.5~5.0;

(4)宜在波浪槽中进行岸滩平衡剖面验证试验,调整确定模型垂直比尺。 6.2.5 可选用天然沙或轻质沙做模型沙,但应满足泥沙淤积或岸滩冲淤变形相似要求。

6.2.6 模型平面布置及边界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依据现场实测资料及所需研究的工程问题,确定模型试验的范围。在模型输沙方向首端、尾端应有过渡段,过渡段长度应大于5倍波长; (2)根据波浪作用下泥沙起动水深,确定模型动床范围。动床模型沙厚度应大于最大冲刷坑深度;

(3)按试验采用的代表波向布置造波机,造波机与工程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6倍波长;

(4)波浪水池尾部及两侧应设消波装置,消波装置与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2倍波长,有条件时模型四周宜设置回流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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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沙槽(盒)应设置在正式试验段的尾部,走向基本垂直于岸线,并与波向线基本平行;集沙槽(盒)在满足拦截全部沿岸输沙的前提下,形状应尽量窄浅;

(6)应绘制模型总平面布置图,图中包括模型的范围、工程布置、有关仪器设备的位置及模型导线等。

条文说明

6.2.2 模型沙选择时应注意下列条件的区别。

(1)在研究破波带以内沙质海岸的岸滩演变时,可在保证岸滩平衡剖面相似、冲淤部位相似、沉降速度相似、起动水深相似及沿岸输沙量相似等主要相似条件和限制条件下,对模型沙进行选取;

(2)研究近岸区以外的港区、深水航道冲淤,尤其当波浪较小、泥沙颗粒较细、水流作用因素较强地区的泥沙运动,宜选用轻质沙作模型沙; (3)在研究实际工程问题中,应抓住主要矛盾,宜选用一种模型沙。

6.3 模型制作

6.3.1 波浪泥沙模型制作应满足本规程第4.3节、第4.4节和第5.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6.3.2 在变态模型中,对反射影响较大的建筑物,如防波堤、码头等,宜按正态模型制作;也可在变态的模型建筑物表面增加糙度或增加孔隙率的消能措施。建筑物模型可用金属、木材、塑料、有机玻璃、水泥等材料制作。建筑物模型应做防水处理,浸水后不变形,尺寸允许偏差为±1.0mm。

6.4 模型试验设备

6.4.1 进行波浪泥沙模型试验所用的主要设备为生波机、加沙机、水泵,测量仪器主要有波高仪、流速流向仪、水位仪等,应按模型设计要求进行布置、安装和调试。

6.4.2 用于量测的各种仪器传感器不宜破坏波形及流场。

6.5 模型验证及冲淤时间比尺的确定

6.5.1 海域波况的验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始波控制点应设在深水区(h/L≥0.5),或设置在海底坡度不影响波向变化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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