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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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固安县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务。 (一)校长的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二)校长的权利:

1、履行校长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3、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并对学校教育教学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4、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考核、奖惩教职工,经旗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旗县及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在下达的编制和进人计划范围内聘任教师;

5、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 6、按计划参加培训;

7、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校长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3、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安全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4、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物,纠正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6、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7、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8、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与学生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9、自觉用国家法律规范管理行为,接受上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

2、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责任感强,有安全意识,具有开拓进

取、改革创新的精神;

3、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作风民主,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5、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6、具有《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7、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8、乡、镇以下农村小学校长应当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或中学二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镇中心小学及以上中小学校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9、身心健康;

10、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原则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四、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方法

1、中小学校长实行聘任制。在出现校长职位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应当引入竞争机制,以公开招聘作为主要方式。中小学校长的聘任可以打破地域界限,择优选聘。

实行聘任制,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受聘者之间的

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体现“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实行聘任制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对所举办学校校长的聘任、解聘等事项进行集体讨论。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党、政负责人、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聘任中小学校长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任职条件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校长遴选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演讲答辩、组织考察等形式,也可以进行公开考试; (5)教育行政部门党的组织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6)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左右; (7)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

中小学校长聘任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可以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条件暂不成熟的学校可以实行委任制。实行委任制的学校,校长人选的产生,也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选拔任用原则和自治区政府关于“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民主推荐,严格考察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校长人选要由相应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党的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实行任前公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3、中小学校长任职,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工作的,继续聘任,不胜任工作的,解除聘约或取消现职

务资格。

4、按照“政事分开”和“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的行政级别,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五、中小学校长的考核与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定期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聘期考核在聘期届满前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结果记入被考核人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旗县以上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法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校长任期届满或离任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审计机关对即将离任的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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