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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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证。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院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十二条 临床医师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临床医师可以根据本地和本院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第十三条 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对临床科室和临床医师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并由医务、药学部门对抗菌药物应用的合理性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医院纪检监审、医务、药学部门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暂停进药、清退等处理。

1.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2.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3.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4.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5.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处方点评组每个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至少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ICU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

医院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患者病情许可而未遵循序贯治疗、降阶梯治疗原则的,视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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