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新形势下处理罪犯死亡事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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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犯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封存证据有利于准确判定死因,及时处理尸体,妥善处臵善后工作。现行《监狱法》对于发生罪犯死亡事件后,应由谁封存物证、监督封存过程的规定是有缺失的。罪犯非正常死亡,检察院也只是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封存、调取相关资料,固定相关证据。罪犯因病死亡的,依照相关规定,检察院并未被要求主动提取固定相关证据,仅是对监狱提供的医疗鉴定进行审查。一旦家属提出疑义,进入重新鉴定程序,有些证据可能已经灭失,给罪犯死亡监督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四)对猝死的认定机构无明确规定,导致问题复杂化

在监狱这个人口密集的场所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罪犯猝死现象,但意外和突然死亡常让死者亲属感到疑窦丛生,甚至一时无法接受而上访。由于法律并未对罪犯猝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罪犯死亡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直接启动非正常死亡监督程序,法律依据不足。为此,只有等到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疑义后才能受理,进入重新鉴定程序。而此时家属与监狱的矛盾已经升级。如某监狱服刑人员温某在狱内夜间猝死。其家属发现死者鼻孔有淤血,认为是被人殴打所致,由于媒体记者介入,该事件在网络媒体报道,从而引发了铺天盖地的评论和指责。事实上,死者鼻孔上的淤血是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在鼻孔插入输氧管时不小心造成的,而监狱和驻监检察院并未及时解释清楚,造成问题复杂化。

三、罪犯死亡事件处臵工作的建议

(一)出台关于罪犯死亡处理的实施细则,为做好罪犯死亡处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针对《监狱法》在规定对罪犯死亡处理问题存在的缺陷,立法机关应结合工作实践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 对此项工作作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时间、程序和执行部门上明确规定。如监狱在罪犯死亡后通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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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亲属的时间,火化尸体的时间、死尸存放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以及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处理如何认定等关键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二)完善罪犯死亡事件的鉴定程序和司法救济制度

罪犯因病死亡后,《监狱法》规定死亡鉴定由监狱作出,违背了“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监狱法规定罪犯家属对监狱作出的死亡鉴定有疑义,或者罪犯非正常死亡的,死亡鉴定由检察院负责出具,而检察机关法医检验鉴定所拥有的社会性乃至法律的有效性则显出不足。例如,检察机关检验的有限条件和人员、鉴定效力上的自检、自鉴性以及面向社会作出鉴定的诉讼实效性有缺陷,致使家属及社会对结果的科学性甚至公正性产生质疑。因此,应在立法中明确无论正常与非正常死亡,都可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引入作为第三方的、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法医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作出司法鉴定而非医疗鉴定。

在立法上亦应完善罪犯司法救济制度和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建议修改监狱法第五十五条后相应增加:“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第七十三条之后亦相应增加:“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同时,罪犯也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应在国家已初步确立救济制度体系下,将罪犯权利明确在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内,以赋予罪犯真正的诉权,进一步拓宽罪犯司法救济权。还应确立法律援助制度,使罪犯家属能够平等而充分地寻求诉讼救济。

(三)实行狱务公开,引入听证制度

狱务公开,即要把监狱对罪犯执法的全过程,全方位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全面了解监狱对罪犯的执法细节、程序和结果,让群众评判监狱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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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果,让每一个罪犯的家属或直系亲属明白狱务公开的全部内容,认同监狱对罪犯的执法,赢取群众的信任。这也是做好罪犯死亡处理工作的有效 途径。

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事故时,应引入听证制度。长久以来,由于监狱的封闭性强,外界因不了解监狱而容易产生隔阂和误解。也基于此,在处理社会敏感度极高的罪犯死亡事故中,家属甚至社会舆论往往先质疑有关部门的公信力。听证程序本质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因此,在处理罪犯死亡事故中,引入并融合听证制度的优势,使更多关注监狱工作和与监狱司法工作相关的人员与检察机关、监狱罪犯死亡事故处理小组、目击现场的罪犯以及罪犯家属一起,参与事件处理,最大限度地使罪犯死亡处理工作透明化,更加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体现执法公平公正。

(四)完善检察机关对罪犯死亡事故的职能规定

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以在罪犯死亡事故处理中,检察机关理应担当重要的监督角色,不能仅充当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死亡原因认定或出具的法律机关,而应对监狱处理事故的程序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进行法律监督,以及做好对实物证据的封存、调查、取证等工作。同时对监狱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进行检察,并对事故中凸显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监狱提出检察建议。全面及时调查在押人员的死亡原因,是正确和妥善处理整个事件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这个前提都没处理好,死者家属难免会做出种种过激行为,影响到整个事件的处理和解决。

(五)完善与犯属沟通机制

监狱在处理服刑人员死亡过程中,务必突出以人为本,只有真正把“罪犯是一个人”作为我们执法的前提,我们的各项具体执法行为才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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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才能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服刑人员死亡后,监狱应派人主动会见死者家属或接受死者家属的约见。与死者家属见面,目的是为了消除死者家属不明真相的误解,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避免出现对监狱负面的舆论影响。因此,监狱在与死者家属见面时,一方面向他们通报事件进展情况;另一方面听取死者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并回答他们提出的相关问题。在与死者家属见面前,必须了解家属问题的基本情况,把握好死者家属的思想情绪,慎重处理死者家属提出的要求。有些死者家属会提出一些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有些则不然;而有些要求是能够答复的,有些则需要向领导请示后才能答复的。因此,在面对这些要求时,一定要沉着冷静地应对,既不要一味地拒绝要求,也不要一味地予以答应。对于需要向上级请示的要求,当可将理由直接告诉家属,无须掩饰。但是,事后一定要及时将请示结果告诉家属,否则会引起家属的误解。

(六)构建舆情应急机制

对于新闻媒体,笔者认为监狱应持积极开放的态度,要充分发挥舆论媒体“效果倍增器”作用。网络时代催生信息传播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信息封锁只会使任何公众事件的流言蜚语不断恶性发酵,最终一发不可收拾。相反,信息披露得越及时、越全面,越准确,就越能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因此,当新闻媒体提出采访要求时,监狱应积极应对,主动担当起引导媒体舆论的职责。在接受采访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第二,要做足采访前的准备工作。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一定要对调查情况非常了解,不能出现明显错误。而接受采访也不是把所有调查到的事实向社会公开,而是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于暂不方便或不能公布的内容,应有清楚的认识。第三,要做好发稿前的审查工作。接受采访后,需要发布的新闻稿件应予以审查,以核实报道内容是否与采访内容一致。对于内容有误的地方,应当及时更正。第四,做好采访报道后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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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采访报道后,应通过有效渠道了解社会对报道的反响,监狱应当树立正确引导网络舆情的意识,有计划地结合调查情况,依法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组织网络评论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调查的事实为基础“跟贴灌水”,坦诚布公,多角度地对事件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防止网络上的恶意炒作,无限歪曲事实。

(七)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执法者的素质必然决定着法治的效果,再健全、完善的法律都得要执法者去实施。因此,采取教育培训、纪律整顿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监狱警察队伍的法律素质、法治理念和执法水平是必然途径。组织警察开展关于罪犯死亡处理工作的专题培训班,全面领会上级精神和工作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为妥善处理罪犯死亡事件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这是做好罪犯死亡处理工作的关键环节。

作者单位:广西区英山监狱

作者姓名: 覃春雷 英山监狱宣传教育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 13737732737

通讯地址:(541004)桂林市七星区横塘路29号广西区英山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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