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深度解读 - 梁慧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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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刘云生教授的点评。下面有请孙鹏教授。 孙鹏教授:

今天听了梁慧星老师的讲座,感觉收获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就是知悉了我以前特别想知悉,但没有渠道知悉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梁老师今天讲了《侵权责任法》的这些立法背景之后,我以后再讲《侵权责任法》的课,涉及到立法背景,就给我的听众一种感觉,好像我参与了《侵权责任法》。但是,为了避免让我的听众造成误会,我一定会声明,这一切都是我从梁老师他老人家那里听到的。

我的第二个收获是,梁老师今晚的讲座,颠覆了我对《侵权责任法》的部分篇章的认识。特别是医疗损害赔偿。在此之前,我对我的听众的评价是,这是《侵权责任法》最辜负人民期待的部分。而梁老师今晚告诉我们,这是《侵权责任法》最有奉献的部分。我认为,梁老师对这一部分的分析与说理,足以证明他的结论的正确,足以说明我以后在任何场所,讲到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必须改弦更张,以免继续贻误大众。 有这两个收获,也有一些感想。

一个感想是,《侵权责任法》之累。梁老师在讲座的最初,讲到了新西兰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讲到名古屋大学加藤雅信教授不朽的梦想,建立中国的社会救济制度。我认为新西兰的做法在短期内不太可能在中国全域推行,加藤雅信的故事在漫长的岁月里,在中国也没法实现。但无论怎么讲,我们不能够将损害救济的重担完全的交给《侵权责任法》。不能否认,这一部在梁老师看来进步的《侵权责任法》,仍然有很多超越了《侵权责任法》所能负担的重托。未来我国必须有序的、实质性地构筑社会保障制度。在构筑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我们必须很好的思考两个问题:第一,将哪些损害列入社会保障;第二,社会保障基金从何而来。

我的第二个感想是,《侵权责任法》之杂。这一部法律,梁老师已经很好的剖析了,为什么叫《侵权责任法》。我想,因为它拥有“侵权责任法”的名称,所以它就必须有复杂的侵权责任,而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没有《侵权责任法》这一法律,所以他们的侵权责任也相对的单纯,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这部《侵权责任法》要名副其实,责任很多,规定了十余种责任,很多都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的范畴。也正因为我们责任之大,使得我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出现了艰难的应对。统一的一般条款,我认为,这部《侵权责任法》难以构筑。 第三个感想,《侵权责任法》之飘。特别是梁老师谈到的第16条,关于死亡赔偿金,我很赞同梁老师的看法。我非常的欣慰,在《侵权责任法》上删除了被抚养人生活费,将它涵括在死亡赔偿金当中。但是,《侵权责任法》取得这一成就的时候,太过飘逸。因为它没有明确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至于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前夕,最高法院关于这部法律的通知当中,又让《侵权责任法》从终点回到了起点。就是梁老师所说的,最高法院将被抚养人生活费重新计入死亡赔偿金之中。我认为,《侵权责任法》为自己的飘逸付出了代价,那就是,被最高人民法院忽悠了一回。

第四个感想,《侵权责任法》之弱。《侵权责任法》虽然不是民事基本法,但至少是民事基本法的核心部分,或者说,核心的程度达不到,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它应当超越侵权责任领域的其他单行法。然而,实际上,《侵权责任法》是否具备统领这些侵权领域的单行法的能力?梁老师提到,《侵权责任法》公布以后,修改了《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国家赔偿法》里面,国家机关致人死亡,赔偿项目除了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这本来

是《侵权责任法》的反叛,好在它是一种良性的反叛。梁老师告诉我们,这正好说明我们这是社会主义立法的优越性。但是很遗憾,我还看到,在一些关于侵权责任的单行法中,有一些非良性的反叛。《侵权责任法》不能够发挥民法基本法重要组成部分的领导能力,能不能对抗那些单行法的非良性反叛,这是我很担忧的。当然,我相信,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努力下,特别是在梁老师等学者的推动完善下,我的这一系列担忧最后绝对不成为问题。谢谢。谢谢梁老师。 谭启平教授:

感谢我们三位嘉宾的精彩点评。最后我想在说三个事情。

第一,我想我们应该用最热烈的掌声,向梁慧星老师和我们的嘉宾表示我们最衷心的感谢。梁老师在今天晚上用两个小时的时间,对《侵权责任法》,以他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渊博的民法知识,给了我们一个最权威的解读。我想,对于我们所有同学,我们所听到知识,给我们都是耳目一新的感觉。这对我们所有的人加深对《侵权责任法》的认识和理解,一定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应该说,这种来自最权威的声音,来自最精准的解读,这种机会在西政不多,所以我们应该感谢梁老师,感谢我们的嘉宾。这是第一点。

第二。就民法的研究来讲,是任重道远的。今天我们的一个同学也提到了,问梁老师,对民法典的制定有一些什么样的展望。由于时间关系,只能留到下次了。梁老师在我们学校,也是我们名誉教授,但是这个名誉教授真不是一个名誉性质的,是一个实质性的。每年都来我们学校做讲座,以后跟大家交流的机会还很多。我想,今天晚上梁老师还有其他几位老师,教给了我们许多民法的知识,更重要的是教给了我们一些很重要的方法。而这些知识,这些方法,我想在我们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间,对我们的帮助肯定是巨大的。民法典的制定是任重而道远的,而且我想说的另外一层意思,那就是,民法典的制定,我们不能完全把责任或义务强加在他们这一代人身上。如果从人性的角度来讲,他们两位都是快奔七的人了。所以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在座的所有人,都有义务,都有责任。尤其是我们西南的学者,梁老师就是西南学者的最典型的代表。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我们中国民法典的早日出台贡献我们的智慧,贡献我们的力量。

第三点。感谢我们所有的同学,老师今天晚上的盛情参与。今天晚上这个场面,让我作为主持人也很感动。我们法理学专业的博士生,今天晚上是有课的,停课到这个地方来。我们民商法学院的老师们有很多也参与了,我们老师所提的问题还特别声明了,我是民商法学院的老师,但是我没有照顾这种提问,我们应该首先满足同学们的求知欲。一般情况下,得罪人的事情都是谭老师做。确实,我们今天晚上有座位的,没有座位的,在三个小时的时间里面,大家以高度的热情,能够来参与这样一次学术讲座,让我很感动。应该是,今天晚上这一场讲座,如果不谦虚地说,应该是在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的学术讲座史上最成功、最经典的学术讲座。这场讲座也是我们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给我们所有的同学的2011年的新年礼物。 最后,再次感谢我们梁老师,感谢嘉宾,感谢同学们。谢谢大家,今天晚上的讲座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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