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深度解读 - 梁慧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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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深度解读

主讲人: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荣誉教授 主持人:谭启平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嘉 宾:李开国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云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 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 间:2010年12月7日晚7:30—10:30 地 点: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岭南厅 谭启平教授:

同学们、老师们,今天晚上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的西南学术讲坛的最高学术讲坛——金开名家讲坛开讲了。我们在这里举行一场学术报告会。今天的人气至少是在我主持的讲座中人气最高的。今天我们有幸请来我们著名的校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梁慧星教授来给我们做一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的学术讲座。梁老师的名字对于我们在座的所有老师和同学都是如雷贯耳的名字。梁老师66年毕业于我们学校,与现在在座的李开国老师是同学。梁老师还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学部委员在自然科学界对应的就是院士,也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4、5、6届的委员,这也是迄今为止连续三届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的唯一的人,梁老师也是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也是以社科界的专家身份进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主席团的唯一的成员。梁老师每年在政协会上和人代会上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人物。因为梁老师每年都会发表很多从民法的角度来讲叫真实意思表示的讲话。包括去年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打出了不及格的分数,当时引起的震动是非常大的,今年梁老师给最高院打了80分,应该说去年的不及格的分数还是有效果的。梁老师也是全国人大任命的民法典起草小组的九位专家之一,梁老师在过去的时间里曾经主持或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重点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现在梁老师也是在全国人大制定侵权责任法期间,唯一一个全程参与了侵权责任法法律委员会所有会议的专家。在这里我还漏掉了梁老师的另一个身份,即梁老师也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委员。侵权责任法已经于今年7月1号正式施行了,这部法律对我们都不陌生,但是在这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以及法律条文背后还隐含着很多的东西。今天我们请梁老师给我们做一个深度的解读。

今天的讲座是这样安排的,首先梁老师可能用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把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媒体上著作上可能看不到的东西做一个讲解,然后重点回答大家对侵权责任法,当然也包括合同法和物权法的问题进行解答。本来想像上一次解读物权法时那样直接回答同学的问题,梁老师不再讲了,但后来跟梁老师商量了一下,还是由梁老师先讲一段时间。请同学们事先把问题写在纸条上递上来,因为如果大家直接问的话可能存在第一是时间问题,可能会浪费一些时间,第二,还存在一个问题筛选的问题,所以请同学们理解。让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对梁老师的到来表示欢迎。(掌声)

金开名家讲坛有一个规矩就是要有嘉宾点评。今天我们很荣幸的请到了民商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的三位教授、博导来担任点评嘉宾。这三位大家应该都很熟悉了。第一位是民商法学院民法学科的掌门人学术带头人李开国教授(掌声)。第二位是我们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

导师刘云生教授(掌声)。第三位是孙鹏教授,是我们学校里人气最旺的教授。好,我就介绍到这里。下面请梁老师给我们做学术报告。(掌声) 梁慧星教授:

非常高兴回到母校,再次来到金开论坛,这个礼堂非常熟悉,我在西南政法大学上本科时这是我们的干训部礼堂。今天的讲座刚才谭老师讲了分了两个部分,首先由我先讲几个问题,下面回答大家的问题。

首先讲第一个,为什么要制定这部侵权责任法? 这个问题有相当的理论性,我简单的概括为几点:

首先,侵权法是民法中历史最悠久的一个部分。我们读民法的同学可能知道,侵权法历史和人类一样悠久,人类的法律从习惯到了成文法时就产生了,最早的罗马法就有侵权法的规定,“折人一肢者,折其一肢”,就是你把别人的一只手折断了怎么处罚他呢,就把他的手也折断,这不就是最早的侵权法吗?当热,人类的发展,同态复仇的特色慢慢减退,慢慢带有文明的色彩,我们知道在法律上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慢慢分开。侵权责任法说到底就是让加害人拿出一笔钱来赔偿给受害人,这是我们现在大陆法系的侵权法,基本延续罗马法以来的规则传统。包括英美法系也受到大陆法的影响,这是第一我们对侵权法的认识。

但是要看到人类社会中,侵权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就是解决损害。人类社会早期,社会上危险较少,损害发生也较少,危险较少,过去没有电没有核损害、环境损害,没有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马车的时代,直到18世纪。所以说人类早期社会危险较少,发生损害也较少。所以侵权法的规则就相对简单。法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只有5个条文,隔了100年德国民法典制定的时候,也只有二三十个条文,就足以应付。现在为什么要制定侵权法,那么我们第二点就要讲到了,现在社会危险增加,危险无处不在,损害频繁发生。大致从什么时候算呢,从二战以后算,二战以后各国经济起飞,加速了现代化,科技发展,人类通过自己聪明才智物质条件不断改善。物质文明日益向前发展,同时人类也为自己制造了麻烦,即危险和损害,越来越多的危险发生了。比如各种各样的汽车事故,我国现在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至少是好多万,伤的就不用说了几十万啊,这是交通事故,然后呢,环境污染,你看五六十年代日本几大公害,德国以前为孕妇制造了一种药,治疗孕妇难以入眠的症状,但是过了不久就发现,用了这种药孕妇生出了很多肢体残缺的婴儿,这就是药品导致的损害。然后食品导致的损害,比如奶粉,日本、法国都出现过奶粉含有毒物质导致婴儿死亡、伤害,我国就不用说了08年三鹿奶粉,三鹿奶粉导致多大的损害呢,温家宝总理讲过,筛查了三千万人,住院治疗5万多人,到09年1月统计死亡了6人,温家宝总理说为了三鹿奶粉事件,国库支出多少呢?20万亿人民币,还有矿难,这几年我国矿难频繁发生,矿难各国都存在,有的国家好一些。然后是产品导致的损害,产品缺陷致损,多的是。人类社会遭受了从未想象到的,如此多的,频繁的、难以预防的无处不在的危险,遭受如此严重的损害,直接证明了过去的侵权法不够用,二战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法的改革提上了日程。

侵权法的改革,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不就是侵权法的改革吗?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增加了一个条文,第402A条,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买受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严格责任,就是我们所说的无过错责任,美国的严格责任很快席卷全世界,欧盟的前身欧共体1985年发布了一个指令374号指令,要求欧共体各个成员在80年代末必须在产品责任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些都是侵权法改革。侵权法原来都是过错责任原则,后来大量采用了无

过错原则,我们的学者注意到了,于是有人认为侵权法的危机到来了,意味着这些频繁的危险和损害,多数国家都是在侵权法条文中增加严格责任,无过错原则的条文。还有别的方案,新西兰1972年制定了《意外事故赔偿法》或《意外事故补偿法》,这个法律规定新西兰境内的死亡伤害,不管是医疗事故、汽车事故上的损害,还是工厂里造成的伤害,都可以从社会保障基金、人身损害赔偿基金中得到补偿,侵权法废止了,这使我们的学术界非常惊慌,侵权法的死亡,说的就是这个阶段。现代化进行过程中,侵权法不够用,各国立法机关纷纷进行改革,我们称之为侵权法的改革,最激进的是将侵权法消灭了代之以社会保障制度,多数国家对侵权法本身严格化,无过错化,在侵权法之外,增加商业保险这样的手段,如强制险。这就是我们的时代。社会条件发生变化,危险增多了,损害增多了,侵权法改革的过程中,各国都在采取措施应对增加的社会危险。顺便讲到,新西兰废止侵权法,代之以社会保障性质的意外事故赔偿法,这个法律一出来,大家说侵权法消亡,侵权法死亡了。有好多国家效仿它,学习它。日本有个学者叫加藤雅信,他看到这个经验非常高兴,他就设计了个综合救济制度,到日本的官厅,政府机关都请他去作报告,怎么样实现这个综合救济制度。他这个方案把法律的手段,社会保障的手段和商事保险的手段结合起来,叫做综合救济制度。一段时间非常热闹,到处请他去作报告,但最后呢,日本的立法机关并不采纳。当时呢,90年代初邀请他到中国社科院访问,邀请他做讲座,他当时非常高兴,他认为中国最可能实现他的综合救济制度。因为他说中国是一张白纸,改革开放开始,法制,制定法律很多方面还是空白,所以说中国就像过去毛主席所说的就是一张白纸,最好画最美丽的图画,加藤雅信认为,他那个方案就是最美丽的图画。但是最后呢,我们中国的立法机关也没有采纳他的方案。另外还可以介绍一下英国,英国看到新西兰这套方案后,专门成立一个委员会,来审查英国侵权法制,特别是侵权法制中的人身伤害这个法律制度,这个委员会的负责人,委员长,是一个勋爵,叫皮尔逊,最后皮尔逊勋爵提出了报告,审查委员会提出了报告。其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方法,建议将侵权法保留,不像新西兰废止。保留侵权法,同时加上社会保障意外补偿基金这个制度。他是这样的,发生了人生伤害,受害人可以选择,如果你选择了社会保障这条途径的话,你可以很容易的从社会保障基金中得到一笔赔偿金。如果你不满意,你要选择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适用侵权法,如果适用侵权法,法院判决的赔偿金超过社会保障基金的数额,这当然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低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数额,那你就要承担诉讼中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等。这是个折中的报告,当皮尔逊勋爵提出这个报告时,还没等到英国议会审议,前面已经说过,欧共体的指令下达了,因此呢,皮尔逊报告并没有实施。英国按照欧共体的指令,很快在1989年就制定了《消费者保护与产品责任法》,它是把消费者保护与产品责任合在一起的,那其他一些国家,或者是按照欧共体的指令制定单行法,或者修改其民法典。都实现了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化,不仅是欧共体的国家,我们也受影响。我们在1993年的时候,面对刚才谈到的什么热水器漏电,食品损害,电视机爆炸等这些产品损害,我们在制定产品质量法的时候,就设了第四章,这个第四章基本上是把欧共体的产品质量指令搬过来。就是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就是欧共体指令上的。那么这个欧共体的指令又是学了美国的,我们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严格责任,在后面规定的缺陷的定义,这个定义又是按照美国的,即产品具有对他人人身财产不合理的危险。这就是侵权法的改革,侵权法的改革还有很多。制定机动车赔偿的法律,日本都有单独的法律。我们有《道路交通管理法》,在我们的《道路交通管理法》之前,我们的《民法通则》已经有了,它的一百二十三条把高速运输工具包括在里面了。还有《环境保护法》都是无过错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的改革。侵权法的改革还在进行当中。欧盟在2008年底的时候完成了欧洲民法典草案,这个草案提到欧盟理事会去审议。最近有个荷兰的学者到社科院访问,我问他这个后果怎么样,能不能被通过。说欧盟委员会委托了另外一个专家委员会来审查这个欧洲民法典草案,草案的第六编就是《侵权法》,它的条文是五十一条。但是呢,

在制定的时候名字是侵权法,但在草案定下来的时候把名字改了,改成《侵害他人导致的非合同责任》,很奇怪呀,欧洲民法典草案把侵权法名称改成了损害他人的非合同责任,这是一个问题。荷兰这个教授说,欧盟是把这个折中了,因为有些国家不接受,不接受侵权法这个概念。关于这个侵权法的改革我们就简单的说。

而我们呢,我们在侵权法改革的潮流当中,我们有我们特殊的问题,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前,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我们的经济不发达,那个时候长安街上就没什么汽车,除了公家有汽车,公家也没什么汽车,伏尔加就到底了。我记得在我们西南政法学院,就是院级机关,恐怕只有书记,胡光院长他们有车,另外还有一辆公车。我到北京上学,78年,长安街上没有什么汽车,我们行人可以在街上走来走去的。现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国由落后的,不发达的经济状况急速迈向现代化。现在我们物质丰富了了,汽车普及了,现在中国的汽车占有量在世界上恐怕是第一的。所以外国人担心中国这样发展把世界的汽油都买完啦。都有这样的担心,我们的工业,企业当中的损害,环境污染中的损害,各种损害频繁发生。我们当初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也规定了,规定得很简单。现在三十年的时间,中国向现代化大踏步前进,同时危险的频繁发生,损害非常严重。怎么办呢?在世界的侵权法改革潮流当中,中国当然也要进行侵权法的改革,这就是为什么要制定侵权责任法。

有的人要说,侵权法需要如此多的条文吗?去年在海南大学召开的“中日民商法研究会”,在这个研究会上,有位日本学者就问,你们侵权法草案九十多个条文,有必要规定那么多吗。参加研究会的另外一个民法学者,早稻田大学的靖江献志教授就马上站起来说,有必要。靖江献志认为中国制定侵权责任法,有必要规定九十多个条文。他说现在的人身伤害案件中,一半以上是交通事故。靠过去简单的规定肯定不行,他认为有必要规定如此多的规则。当然有人会说,你看有些国家,比如法国,德国他条文少,但为什么可以解决问题呢,中国为什么要制定那么多的条文呢?这就是一个国情,我们的国家大,我们法官的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我们法官的水平都事很高的,像国外发达国家法官的水平,那么这个条文少一点,规则少一点,它可以通过推理,解释等各种法律方法的运用,照样可以解决,我们做不到。所以说,我们为了保证裁判的公正。一个是危险多了,规则不完善,如果我们没有详细的规则,法官裁判的时候,要么没有规则,要么规则不完善不清楚,更有我们法官水平不一致,难免裁判不统一,公正难以保障,我们这里还没说法外因素的干扰。这部法律,除了最后一条和第一条,有九十个条文是有实质意义的。九十个条文是完全有必要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个问题我简单说到这里,简单的提示一下。

下面我说第二个问题,这个法律为什么要叫侵权责任法,这是好多同志提出的疑问。立法过程中,有些多学者提出,我们应该叫侵权行为法,当初学者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草案,人民大学的草案叫侵权行为法,王利明教授负责。2002年1月立法机关委托一些学者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委托王利明教授起草侵权行为法。同时,又委托了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唐德华副院长起草侵权责任法。回顾这段历史会很奇怪,就是说立法机关对这个草案的名称是犹豫不定的,是叫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拿不定。社科院的草案,我负责,也叫侵权行为法,还有别的草案也叫侵权行为法。但是呢,当2002年12月的民法草案公布的时候,我们看到,那个上面的第八编就叫侵权责任法了。制定侵权责任法,提上议程的时候,就对其名称发生争论。有些学者提出,还是叫侵权行为法比较好。在2008年的时候,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北京大学访问,在北京大学呆了三个月,在那里上课。我去看他,他就很正式的跟我说,我建议梁先生在向立法机关提建议的时候正式的提个建议,把这个法律名称还是改回来,叫侵权行为法。在这个之前呢,我对这个法律名称,我没有特别关注,我个人从来的思想,就是一部法律最重要的是其内容,内容是进步的,科学的,就好。名称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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