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合同1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关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合同1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8.1.1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或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提交批准文件原件。

8.1.2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甲方将土地使用权折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出资额进行投资并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的商业用地,提交批准文件原件。

8.1.3【如有抵押】解除甲方原设定于用于投资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或者由甲、乙双方与抵押权人按下列原则就抵押处置问题签订三方协议:

(1)甲方承诺:按期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同意乙方或合资公司将甲方投资收益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以清偿甲方债务;

(2)乙方或合资公司承诺:在甲方无力偿还抵押权人债务的情况下,将部分或全部应付甲方投资收益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作为甲方履行债务的方式或保证;

(3)抵押权人承诺:在甲方、乙方或合资公司履行上述承诺的前提下,不实现抵押权,不以司法手段通过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现债权。

8.1.4建设项目依法办理立项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交文件原件。

8.1.5【如定金数额较大,需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物业作为乙方支付定金的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取得抵押权证书原件。

8.1.6本合同附件齐备。

8.2本合同如能依约履行,上述预付款冲抵建设项目开业后合资公司最近应付之投资收益。

第九条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

合资公司由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经营管理班子由乙方负责组建。甲方不承担合资公司经营风险,如合资公司利润不足以向甲方支付投资收益,由乙方负责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 无干扰和不竞争条款

10.1合同期内,非因可以归责于乙方或合资公司的事由,甲方或任何与甲方有关联的第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妨碍合资公司对建设项目建筑物和配套条件等的使用。

10.2本合同签订后,在建设项目周边4公里范围内,甲方不得利用其他房地产物业以出租、合作、合资等任何形式设立与合资公司相同营业的商业项目,与合资公司形成竞争。

10.3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合资公司有权拒付投资收益,直至排除干扰和竞争,甲方还应赔偿因此给合资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 条双方的其他承诺

11.1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和合资公司落实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11.2甲方承诺在收取投资收益之外,不要求合资公司作利润分配的其他安排。

11.3乙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甲方下岗职工。但甲方下岗职工

应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合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服从合资公司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 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12.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取得解约权的一方应在该事由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解约权。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特别约定外,自通知依法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方没有提出书而异议,本合同解除。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贴偿责任;守约方自动或书面承诺放弃解约权,除守约方当时另有书面声明或通知外,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12.3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建设项目建筑物严重毁损或火失,应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合同变更日由双方协商,合同解除日为不可抗力事件开始发生之日。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社会剧烈动乱等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2.4本合同生效后,非依本合同上述约定或法定事由,双方均不得以其他事由为借口或无故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否则承担下列违约责任:如甲方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预付款,并按初始年投资收益标准贴偿乙方经济损失,如乙方或合资公司对标的房屋已有投资,还应按乙方或合资公司投资原值贴偿乙方或合资公司投资损失:如乙方单方强制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己付预付款,乙方还应按初始年投

资收益标准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如乙方或合资公司对标的房屋己有投资,由甲方一并没收。赔偿完毕后,本合同解除。一方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另一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2.5本合同在依法或依约正式解除前,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善后处理和甲方权益保障 13.1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第5.5条解除合同,甲方除根据该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解散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剩余财产归乙方所有。

13.2如甲方根据本合同7.2条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根据该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以下列方式保障甲方的权益:

13.2.1甲方将其股权转让给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乙方保障转让价款相当于合资公司成立时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

13.2.2如甲方股权无法转让,则解散合资公司,乙方按合资公司成立时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优先分配合资公司剩余财产,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13.3在甲方没有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前提下,如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合资公司破产,乙方按合资公司设立时甲方投入合资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补偿甲方投资损失。

13.4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双方决定解散合资公司,在甲方没有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的前提下,在分配合资公司剩余财产时,优先保障甲方按合资公司设立时甲方投入合资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获得分配,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