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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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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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建筑面积:

1.4 乙方垫资从挖土开始,到三层,甲方按完成工程量的80%支工程进度款。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1.1按设计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进行总承包。 1.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3本工程采用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 工程造价及承包结算方式

3.1 土建、装饰安装工程造价约2亿元,具体依施工图工程量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实际竣工的工程量,按200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进行结算,管理费率和利润率按定额取费,有弹性的费率按高值取费。

3.2 市政工程按2007年版,园林工程算按200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进行结算管理费率和利润率按定额确认的中间值取费。消防、暖通、水电及设备安装工程套用2008年《广西安装工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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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进行结算。

3.3 工程结算材料单价、人工费单价调整。①材料单价调整以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的建材市场信息价格为准,②人工费按桂建标[2011]21号文件调整,合同实施期间有政策调整,按新的调整文件执行。③信息价上没有的,参照桂林市市场价双方确认为准。

3.4 本工程如有增加工程量,结算按以上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的3.1、3.2、3.3、3.4条款进行结算。

3.5 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参考价没有的,双方办理签证为准。 3.6在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的,工程造价则做相应调整。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变化。 B、基础变更、设计变更、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加。 C、不可抗拒力。 第四条 工期

4.1 工期按定额工期执行,开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为准。

计划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竣工,竣工验收七日内交付使用。乙方按工期提前竣工的赶工措施和提前投入使用奖励。

4.2乙方在施工前要有相当好的素质施工队伍,确保工程如期完成,不准出现无劳动力的现象。

4.3 对以下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

(2)一天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积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及雨天不能施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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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按协议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影响施工进度的; (5)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办法及要求

5.1乙方完成主体三层,甲方支付完成工程量进度款80%给乙方,以后每月甲方按完成工程量造价的付80%支付给乙方,依此类推。

5.2工程进入室内外装修时,按月进度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工程竣工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95%,验收后60天内支付至97%,留3%作保修金。

5.3余款中扣留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竣工一年后付总造价的2%,竣工第二年的14天内付清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尾款,防水工程满5年的14天内付清剩余1%的防水工程保修款。

第六条 质量及奖罚 6.1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6.2 若乙方按期竣工,质量评为合格,不奖不罚,工期拖延每30天的罚总造价的万分之一,提前完工每30天的,奖励给乙方总造价的万分之一。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按规定均由甲方负责交付各方费用。

7.2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以行使甲方对工程施工的具体要求,甲方代表所有指令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并在指令上签署姓名,加盖公章生效,乙方接到指令应予执行,因指令实施施工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由甲方负责。

7.3甲方派驻工地的代表,在施工时如有工程量的增减,以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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