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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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平台与城市运行监测平台相结合,完善城市综合运行监测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等科技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健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六、完善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向郊区倾斜的长效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基本建成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和均等化,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加快建立首都经济圈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二十)完善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

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利。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流转制度,着力解决承包地入股、抵押以及租赁经营等重大问题。探索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按照节约用地、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积极探索多元化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探索运用经济手段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和补偿机制。

(二十一)加快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完成农村村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活力,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完成集体林权主体改革,落

实经营主体,推进集体林权配套改革,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建立健全促进林业发展的管理新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 (二十二)增强乡镇政府服务管理职能。

完成全市乡镇机构改革,加强乡镇政府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为农村提供社会管理的职能。强化乡镇政府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推进乡镇事业站所改革,探索事业站所的设置方式和服务模式。推动城市管理服务模式向农村延伸,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维护运行和管理机制。

(二十三)完善农村金融和市场服务体系。

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民间金融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促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推进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业务范围,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完善农产品物流体系、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农业补贴等支持保护制度,增加农民生产经营性收入。

(二十四)建立首都经济圈协调发展机制。

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建立高层次协调机制,加强在规划编制、资源共享、政策集成等方面的协调与协作,深化与津冀在市政交通、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和农业、旅游、金融、商贸、口岸等方面的合作,促进首都经济圈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发挥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推进技术、知识产权、资本、人力资源、信息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鼓励京津冀高端产业功能区和产业园区设立合作投资区、共建产业园,支持区域内企业共同设立产业基金、产业和技术联盟,促进企业并购重组。推进建立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污染防治的长效合作机制,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与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合作机制和食品、农产品卫生事件互通协查机制。加强与周边区域

在产业就业、经济适用房、老龄公寓等方面的合作,引导人口向外疏解。推进京津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 七、着力创新政府服务管理

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注重服务管理创新,着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十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经济调节,统筹协调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经济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引导机制。严格市场监管,理顺市场监管体系,整合执法监管力量,重点解决监管缺位、执法不严、多头执法等问题。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制度和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公共服务体制,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最低供给规模和质量标准,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和管理权限。创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对于适合向市场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更多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于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强化成本核算、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提高公立服务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重点产业功能区和行政区的职责关系,继续推进行政资源整合,完善协调机制,促进重点产业功能区快速发展。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关系,健全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理顺层级政府间的职责关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职权,研究制订市、区县、乡镇三级事权目录,扩大区县政府和乡镇政府的管理权限,推动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垂直管理体制,理顺垂直管理部门与区县、乡镇的关系。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改革试点。

进一步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强化对就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和

社会管理事项的考核。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严格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推广使用公务卡。

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到“十二五”期末,行政审批项目在现有基础上大幅度精简。设立市级行政服务中心,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行政服务。推进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推动网上审批服务,建设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和应用平台,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监察。

(二十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完善市与区县财政体制。进一步理顺市和区县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健全区县财政支出激励和约束机制。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科学设置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提高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益。 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由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强化财政政策和资金的调控和统筹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健全有效配置财政资源、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算分配决策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预算资金运行保障机制。强化预算支出约束和执行监督,完善预算公开机制,提高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评价实施的效果,建立全方位的绩效管理体系。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健全政府性融资和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完善国有资本分红制度,将国有资本收益更多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落实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增值税等国家税收制度改革政策,开展服务业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加强税收服务和管理。 (二十七)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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