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对审计准则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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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遵守公司的政策和措施,以及测试资产保存的控制措施的连续性等约定任务;政府审计师则承担起对某一新的计划或活动的执行效果进行经营审计;财务审计与独立审计的本质区别,在于经营审计约定任务,本质上不是连续的约定任务,也没有保证财务报表审计任务将会继续。

3.4.1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基本准则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它与实务公告同处准则体系的第二层。但个体准则第1号的内容来看,它既不是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邮局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有人认为,指导会计报表审计的具体准则内容较复杂零散,制定一个会计报表准则,有处于形成系统完整的具体准则概念,因而此准则是其他具体准则的统帅。照这样理解,具体准则第1号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层次,准则体系就不是三层而是四层了。 第1号准则确实缺乏具体规范的作用。比如对审计任务约定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认错稿和审计报告均有专门的具体准则进行规范,在第1号准则中它们出均被提及,但笔墨相当节约,有些是对基本准则相应内容的重复或简单扩充,有些甚至比基本准则还要简约。例如,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认错稿。”而第1号具体准则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工作认错稿。”这是具体准则对形成工作认错稿的唯一说明。人们不禁要问:具体准则具体到何处了呢?并且在报告部分,也会发现同样的问题。

3.4.2 重要性的定义在该准则第2条:“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汛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这个概念高度抽象,报表使用者的羊断或决策的要求都会不同,第2条针对的是哪一类报表使用者,也就不甚明确了。

另外,该准则第19条至第23条,列举了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应加以考虑的种种情形,但笔者认为,准则中的考虑仍有不完善之处。从表面上看,准则似乎概括了所有方面: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沿未高速的错漏报。汇总数如果超过重要性水平,应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高速报表;如果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由于 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也应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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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单位高速如果未追加审计程序或被审计单位拒绝高速报表,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既定的重要性水平成了评价 审计结果的唯一标准,但实际上,重要性水平的数值应随着审计具体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特别是当一个公司处于盈亏临界状态或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只距一步之遥时,只需一项秀小的错漏报就可使公司达到目标。这时应当从对报表整体造成影响的角度确定重要性水平,而在准则第11条羊断重要性水平应考虑的五个因素中,并没有提及错漏报对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中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要暂时停牌,假设一家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第三年只与盈亏平衡相差3%,那么它很有可能制造一些小错误去补足这个差距,而如果注册会计师用5%的重要性水平衡量错漏报,则这3%的小错误是不重要的,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这样的报告多多少少会诱导一些投资者作出错误决策。

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独立审计准则的完善,因此理论界应加强对准则的研究,为建立逻辑连贯、结构清晰、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独立审计准则提出建议,使其不断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 审计准则的分析与思考

建立国际公认的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是衡量专业活动质量被接受程度的尺度。将审计准则中国国情与国际趋同有机结合具有重要现实作用。从中国现实意义上看,树立了“民本审计观”,把老百姓关心的事情,例如医疗、养老保险等问题,作为审计工作关注的重点。审计工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敢于说“不”,又善于说“是”,经常设身处地“换位思考”。

审计准则不仅指导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实务,约束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同时也是对注册会计师在尽职尽责后仍然出现审计失败时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殊性,使得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总感觉到审计准则离审计实务太远,难以操作,于是在实务中就产生一种难以按准则操作的时候放弃准则的理念。审计准则与审计实务的差异已使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面对两难境地。一方面若严格执行准则,受到稳定客户和成本效益等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不依准则执行,又难以得到审计准则的保护。因为法律界最终将以是否全面执行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是否尽职尽责的判断标准。于是注册会计师就有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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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审计准则不能“太洋”,而应该结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以便于操作的呼声。而这种呼声又使得审计准则的制定者陷入两难选择。顺应呼声,制定的“土”准则,难以与国际惯例接轨,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依据这种准则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国内市场都可能难以立足,更谈不上走出国门了;但参照国际惯例制定的审计准则,与实务有一定的距离,既难以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又不能达到保护注册会计师的目的。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些矛盾,我在此谈一些看法,以供参考。 4.1审计实务与审计准则存在的差距

4.1.1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审计实务与审计准则的距离。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发展和完善是市场经济和产权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内在要求,其过程已有几百年历史。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的,是政府推动下的市场经济,注册会计师也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而产生和发展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政府推动下发展的,而且迄今只有20年历史。正如历史与现状都不允许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沿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历程按部就班一样,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不能重复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历程,而必须跨跃式发展。因此,我们没有理由指望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推动会计市场的发展,再由会计市场的发展产生会计市场主体制定高水准审计准则。相反,应该考虑先制定高水准的审计准则,以这些审计准则的规范作用来推动市场主体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推动会计市场的加速发展,以使会计市场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准则注定要对实践有一定的超越,我们所需要做的更多的还是进一步研究我们的准则如何保护我们的会计市场主体。4.1.2落后的会计市场环境使审计实务与审计准则的距离拉大。

目前的会计市场环境是:首先,整个市场体系正处在发育、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主要表现在:除了商品市场外,其他要素市场很不完善;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交易的方式、手段不发达;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或已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切实有效的执行;市场主体的决策受政府的影响或对政府的依赖较深。其次,市场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程和执业结果不理解。第三,市场主体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过高。这种市场环境造成了注册会计师执业遇到以下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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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低价竞争的无序行为造成审计收费不高的因素外,基于市场主体及政府对注册会计师的不恰当认识,客观上使得注册会计师的收费难以提高,限制了注册会计师执行越来越复杂的审计程序,以实现注册会计师的勤勉尽责;

2.受到市场尚不完善和市场主体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不恰当认识的影响和限制,审计准则规定的很多较高水准的审计程序很难执行或难以有效执行;

3.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或政府对其职能定位的不恰当认识,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独立性受到干扰。由于注册会计师执业受到上述影响,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加上市场主体对注册会计师在市场中所起作用的过高期望,加剧了市场主体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值与注册会计师市场表现的反差,而审计准则的制定者为取信于市场,树立市场主体对注册会计师的信心,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权威,又不得不采用高水平的审计准则,这样又势必形成审计准则与审计实务的差距。

4.1.3注册会计师自身水平参差不齐,也是造成审计实务中难以全面执行审计准则的重要原因。

中国注册会计师经过近20年的发展,从总体上看,在审计理念和实践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其发展过程中,因资格取得方式、参加后续教育、审计实践的多少以及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观念仍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等方面的原因,形成了注册会计师水平参差不齐。这些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市场执业,势必限制了一部分希望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提高审计水平的注册会计师的发展。

此外,诸如会计师事务所体制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与实施问题,也都对审计实务中全面执行审计准则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4.2审计准则与审计实务矛盾的解决

很显然,审计实务中难以执行审计准则,原因并不全在审计准则,更不是因为我们的审计准则有了“洋”的因素。不论“洋”还是“土”,注册会计师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和市场经济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因此,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如何通过更好地执行准则,在实践中解决这种矛盾,而决不应该是放弃制定高标准的审计准则。

从长远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政企关系定位的趋于恰当,以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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