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主机设备监造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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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履约保函

28.1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20日内,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由中标单位开户银行出具,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0%。

28.3履约保函有效期为监造服务有效期满,招标单位将于监造服务期满后28日内退还中标单位。 29. 其它

29.1 投标人被视为承认本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条款,并按本招标文件的约定完成本项目设备监造工作;

29.2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代理机构;

29.3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回,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所有权、处置权归招标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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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文件及附件

一、设备监造合同标准条款

1、词语定义及解释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或“甲方”: “乙方”:333333333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文件材料”指任何书面报告、计算书、原始计算依据、图纸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以及任何电子版文件。

“文件见证”指由乙方对制造厂提供有关设备的原材料、元器件及制造过程中的检验、检查、试验等资料进行核对,并签署书面意见。

“现场见证”指由乙方(或有甲方参加)对制造厂的试验、检验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试验或检验报告等签署书面意见。

2、适用法规和设备监造依据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电力工程建设设备监造及电力建设的部门规章以及甲方/乙方设备监造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

本工程设备监造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DL/T586-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设备采购合同技术规范》等。

3.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使用和解释的优先顺序为: 3.1中标通知书

3.2本设备监造合同专用条款; 3.3本设备监造合同标准条款 3.4合同附件

3.4.1合同附件1:设备监造范围;

3.4.2合同附件2:设备监造部件、内容及方式; 3.4.3合同附件3:设备监造人员及人员派遣计划; 3.4.4合同附件4:设备监造费用及支付; 3.4.5合同附件5:设备监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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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投标文件; 3.6招标文件

3.7甲方与制造厂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技术规范;

3.8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与修正文件材料; 3.9甲方、乙方及设备制造厂签署的三方监造协议; 3.10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4.通知与联系

甲方指定一名熟悉本工程项目情况的工程师为本工程设备监造工作责任人,负责与乙方指定监造人员联系,并协助协调甲方、乙方及第三方间的关系。

甲方更换设备监造工作责任人,应提前五天通知乙方。

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工作联系单)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需在48小时内完善书面通知单。

5.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人员配备、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 如果监造人员在监造工作中有渎职行为,业主有权予以辞退并追究监造单位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监造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甲方对乙方更换设备监造人员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分阶段提交设备监造报告。

甲方如果认为乙方实际监造人员与合同附件3“设备监造人员表”中所报监造人员不符,且设备监造工作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需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或增加监造人员,直至满足设备监造合同要求,但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有权参加关键监造点的见证工作,甲方参加现场见证的项目在监造项目表中予以标注。

6.甲方的责任

甲方履行设备监造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在设备监造合同签字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范围内甲方已订货的电力设备采购合同技术规范部分及设备供货计划。

设备监造合同期限内,乙方如需要与设备监造有关的本工程技术文件,须由乙方拟定技术文件清单并经甲方有关部门核批后,再提交给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与第三方间关系的协调,及时督促设备制造厂为乙方提供本合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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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的技术文件、分包厂家名单及其技术文件。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至产品投产前负责组织乙方与第三方签定三方监造协议。 7.甲方的义务

在甲方同意的约定时间内,就乙方提交的要求甲方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并送达乙方。若超过约定期限乙方未收到甲方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甲方对乙方的明确建议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甲方的自动认可。

设备监造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及时将乙方设备监造项目及内容、设备监造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委托乙方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设备制造厂,包括督促主机制造厂书面通知分包商。

甲方委托乙方的职责与权限在与设备制造厂签订的“设备监造工作三方协议”中明确。 在产品质量和制造方配合监造工作存在问题时甲方及时协调并督促制造方整改。 在三方监造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到制造厂开展与监造有关的活动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并可建议乙方参加。

甲方对合同设备制造厂及其分包厂质量体系进行审核,正确选择具有生产能力和保证产品质量的合格分包厂。

甲方及时为乙方提供本合同范围内电力设备分包商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8.乙方的权利

甲方委托乙方行使以下基本设备监造权限:

在设备监造过程中,有权代表甲方行使设备质量否决权; 有权向甲方建议撤换被监造方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9.乙方的责任:

设备监造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应于五日内成立由总监造工程师、专业监造人员组成的稳定的设备监造工作组织机构。

乙方设备监造工作组织机构须根据本合同的质量目标,配备专业设备监造人员:燃机和汽轮机监造人员不少于2人;锅炉监造人员不少于2人;发电机监造人员不少于2人;所需专业配套必须齐全。

乙方应根据甲方确认的监造项目,按设备制造进度组织监造人员驻厂开展工作,对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定期向甲方报告。

乙方不应以设备制造厂或分包厂作为乙方实习、培训场所。

乙方在设备监造合同期内,应承担履行本设备监造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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