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主机设备监造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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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其投标行为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代理公司及项目法人不承担上述任何费用和任何责任。 5.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 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文件及附件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6.2 除6.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书面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招标代理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统一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人/招标代理将澄清向所有投标人发送后48小时内未收到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将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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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招标代理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招标代理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投标文件的编制

9.标书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之间的与标书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投标单位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其中有关段落须配有恰当的汉语说明,标书的解释应以汉语为准。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监造大纲)两部分组成。 10.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2.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2.2投标书;

10.2.3设备监造总费用及分项报价; 10.2.4差异表;

10.2.5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10.2.6资格审查文件:

(1)企业概况表(投标人需随后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的甲级发电设备监造资质或具有F级联合循环机组监造业绩的乙级发电设备监造资质、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等文件的复印件);

(2)投标人自2005年元月以来承担的300MW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和F级联合循环机组设备监造项目的业绩表(投标人随此表后附以上项目收到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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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证明的文件以及验收证书的复印件);

(3)财务状况表(附2008年~2010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4)发生重大设备质量监造事故或业内投诉报告(若有);

(5)拟派驻本项目的总监造工程师简历表(本表后附其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以及作为总监造工程师承担的监造项目的业绩表、合同书及验收证书复印件);

(6)本项目主要监造人员的基本情况表(本表后附其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0.2.6资格审查文件其他要求

(1)资格审查文件应逐页加盖公章;复印件的原件在开标时携带备查。

(2)业绩证明(合同或验收证书)若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公证部门的公证书,验收证书可在复印件上加盖原盖章单位章,否则该业绩无效。

(3)合同或验收证书中未能完整注明拟派驻本项目的总监造工程师姓名的,其业绩不计。

10.3 技术部分((监造大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格式投标人自定) (1)本项目特点概述; (2)总体工作说明;

(3)提出设备监造过程中针对质量控制、监造管理、合同管理的主要措施和方法; (4)提出项目机构设置(要求明确项目机构及专业人员的分工)。 (5)设备监造工作日程安排,组织和人员投入计划、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6)承诺中标后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承担人员以及设备监造实施计划以实际制造时间为准。

(7)投标人认为与本项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11.投标报价原则及投标货币

11.1报价应按不同的设备进行分项报价,若总价与分项报价不符,以分项报价为准。未按要求分项报价者,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予以拒绝。

11.2如果报价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当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招标单位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1.3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价格是指招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为固定不变价格,无论发生何种变化价格不予调整。 11.3投标报价货币及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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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招标代理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缴纳方式等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

13.2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顺延。

13.3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律以转账方式退还(无息)。

13.4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3)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一份(此条仅对中标人适用)。 13.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14.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14.1投标人应提供装订成册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要求光盘或U盘)2套:文字内容使用OFFICE系统编辑,需要扫描才能文档化的内容可不装入。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3投标文件在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规定格式时,应按规定格式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本中应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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