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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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4.6.5.2设计修改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签证。对于建设单位自行变更的部分,必须由建设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

4.6.5.3对工程(现场)的一般性变更,由提出变更人出具变更或示意图,甲方须经施工员、专业负责人核实准确无误后签字认可;对比较大的现场变更按各单位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4.6.5.4施工签证格式内容主要包括: 4.6.5.4.1序号及施工项目名称; 4.6.5.4.2签证日期;

4.6.5.4.3项目特征描述(指人工、材料、型号、方式、材质等); 4.6.5.4.4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

4.6.5.4.5签证涉及增加、减少工程量的计算(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 4.6.5.4.6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及工程变更单;

4.6.5.4.7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二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或项目专用章; 4.6.5.4.8监督(或监理)单位签证意见,加盖公章;

4.6.5.4.9甲方代表(不能低于两人)及工程项目分管负责人三人以上签字或盖章。 4.6.5.5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

4.6.5.5.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4.6.5.5.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相关费用; 4.6.5.5.3设计变更、材料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6.5.5.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 4.6.5.5.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4.6.5.5.6经我方同意或委托,发生的其它零星工程;

4.6.5.5.7由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部方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4.6.5.6不予办理变更、增加费用的签证:

4.6.5.6.1属于其它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用范围的内容; 4.6.5.6.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4.6.5.6.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4.6.5.6.4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4.6.5.6.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4.6.5.6.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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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6.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4.6.5.6.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4.6.5.6.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4.6.5.6.10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它费用项目。 4.6.5.7签证时限

4.6.5.7.1各种变更及签证要把握与项目进度同步进行的原则,严禁事后补签。

隐蔽工程在验收合格、隐蔽前完成签证;属于变更部分,在施工前出具变更单,施工过程中做好落实;属于图纸、合同外增减的签证,当时发生,当时签证,不能无故拖延签证时间。我方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准拒收施工单位的签证单,对有疑义的签证内容,要及时协调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报专业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协调解决,不允许拖延不办。

4.6.5.7.2项目部委派相关人将签证按要求及时移交本单位工程造价审计部门,确保工程预算及时、准确。

4.6.5.7.3属工程变更的签证签发后,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将变更内容标注在受控施工图上;施工中间过程的隐蔽签证一般要附有影像资料。

4.6.5.7.4委托监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反映到项目总负责人,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 4.6.5.7.5现场管理人员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4.6.5.7.6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严禁在办理工程结算时补签。

4.6.5.8办理施工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要注明是预算价还是市场价,是否取费、让利,施工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4.6.5.9办理施工签证要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统一。

4.6.5.10要按专业不同分工办理施工签证,避免签署本专业之外的施工签证。因专业人员不全无法按专业办理的施工签证,应当由项目部管理人员提出,由项目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

4.6.5.11签证单要一式三份,建设单位二份(施工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各一份)、施工单位一份。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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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月度割算管理

4.6.6.1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形象进度签证表要仔细审核,须手续齐全,不得随意拆分工程形象进度,导致割算无依据。

4.6.6.2施工单位提供的割算书,必须有甲方施工员及专业负责人签字的工程形象进度,材料定价单、变更、签证单等,甲方施工人员及专业负责人应对以上资料认真审核,确保其与实际相符。

4.6.6.3各单位造价审核部门在审核前,到施工现场核实工程形象进度、变更、签证,认为不属实、不规范、不合程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予审核。

4.6.6.4各单位造价审核人员要认真核实工程量,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该扣除的水电费、甲方供材、已预付款。割算值确定后,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月度付款的依据。

4.6.6.5施工单位提报割算应严格按确认的进度形象进行割算,套项准确,不得高估冒算,月度割算误差控制在上限5%以内。

4.6.6.6割算时限:对大型工程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限予以割算(一般每月割算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调整割算时间。 4.7付款管理

4.7.1在建工程付款管理

4.7.1.1 合同签订后,在建工程付款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把关,各单位对工程付款的额度负责。不论是套用定额结算的工程,还是包干单价和包干总价结算的工程,各单位提报在建工程付款计划时,都要及时提供反映已完工程量及造价的书面说明,即“工程割算书”,从而为在建工程付款提供合理依据,防止超出合同约定或超出进度付款。

4.7.1.2在建工程付款额超过合同约定额时,应出具签字手续完备的书面资料说明原因。 4.7.1.3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拨付完工程款(进度款)后,未审计定案前,原则上不再拨付工程款。

4.7.2已竣工工程付款管理

4.7.2.1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提报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计,并对提报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资料报审准备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从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送审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4.7.2.2已竣工工程付款,按“先审计定案后付价款”的原则进行。凡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不论是套用定额结算的,还是包干单价和包干总价结算的)均应进行审计定案。通过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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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工程实际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审计定案按以下办法: 4.7.2.2.1报审额5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审计定案。

4.7.2.2.2报审额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以定额让利、清单报价方式结算的,由各单位提报竣工结算资料至集团公司审计部,由集团公司审计部组织审计定案;以包干总价和单价方式结算的工程,由各单位负责初审,并提报竣工结算资料和定案单至集团公司审计部,由集团公司审计部复审后定案。

4.7.3工程审计定案、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发票入账后,方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余款。工程定案金额为施工单位开具发票金额,应扣除甲方供材、水电费及按合同约定应扣除的其它费用(如违约金等),并在定案单中予以注明。

4.7.4工程质保期满,质保金支付前,各单位要组织验收,并出具最终“质量验收报告”,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支付质保金。属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4.7.5对于额度较小的工程(预算额5万元及以下),必须在结算并开具发票后付款,原则上无预付款。

4.7.6对于需要按进度付款的工程项目,在付款前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付款金额开具发票入账,杜绝无发票付款(今后在合同中要约定清楚)。

4.7.7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要求审计定案后,按合同中付款期限要求进行付款,特殊工程酌情解决。

4.7.8各单位提报工程付款计划时,要事先将有关支持资料准备齐全,再提报到内部计划会上研究讨论。

4.7.9各单位的工程付款计划,要先经集团公司审计部审核后,再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4.7.10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每月《资金收支预算》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对于本月已批复但未执行的工程项目付款预算,要在本月最后一天前书面反馈给集团审计部和集团财务部,集团审计部根据反馈的信息变更登记工程项目台账,确保集团审计部登记的工程项目台账与各单位记录一致。

4.7.11集团审计部对工程付款计划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单位负责内部落实并以OA形式及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办公室。 4.8项目物资管理

4.8.1所有原材物料必须按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现场)存放,以备有关单位领用。 4.8.2原料入库后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定定置定点存放,不得乱堆乱放。

4.8.3每个项目都应设有一个相对集中的仓库,用于存储项目建设期间的物资。仓库内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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