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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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必须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本教学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掌握本教学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推动教育教学及管理创新;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在实践中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取得显著效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论文、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在中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

的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五、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涉嫌违纪违法,被司法、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三)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教育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从教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德育教师从事学生德育工作6年以上。教研员、教育技术教师在学校任职或挂职6年以上。(须提交证明材料)

(二)有2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小学六年级或初三年级或高三年级教学工作4年以上。

(三)在县城以上学校工作的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在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教师在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或担任校级正职领导,近5年来,平均每学年内开展不少于6节的“送教下乡”活动。(本项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除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以外,近五年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

1. 课时要求

(1)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校外教育机构

专任教师周课时10节以上(班主任周课时6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6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周课时量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周课时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2)小学

专任教师周课时12节以上(班主任周课时8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8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20小时或12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周课时量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周课时8节以上,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5节以上。

(3)幼儿园

专任教师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4个半天,每学期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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