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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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 所属企业的资产监管,规范担保运作程序,防范担保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系所有具有担保资格的成员企业单位及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有资产或信誉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所属企业担保方式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第五条 所属企业担保债务类别限于商品买卖、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经济往来中。

第六条 所属企业禁止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董事局主席批准。

集团地产公司为购房者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受本办法约束。 资本集团下属担保公司在集团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 担保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所属企业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控股公司审核同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出具承诺书、保函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第八条 所属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人发起0A流程,同时附担保事项情况说明、担保合同、担保企业同意提供担保的复函,经控股公司法务主任、审计监察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第九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除银行、保险公司等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须经法务主管部门审查,重大合同可交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一条 签订担保合同,签署人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担保合同中应至少载明下列条款: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 5、担保期限;

6、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当监督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关注被担保人的重大负债、公司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动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按照权限及时逐级上报各产业集团法务主管部门及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办部门应向各产业集团法务主管部门及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文本原件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保存按照《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相关担保管理制度;

2、依照规定权限,对 系所属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审核、信息备案; 3、负责 系所属企业担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建立担保信息台账,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各产业集团法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履行对本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的担保监管职责。每季度向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提交担保监管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由各产业集团法务主管部门及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其他部门予以配合,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实施。

第十八条 股东之外的自然人以其所有财产为 系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担保的;

2、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审查、审批的; 3、隐瞒被担保企业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4、审查不严或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管不力的;

5、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或承担担保责任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索的; 6、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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