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以来河北省有关生育政策法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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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二年以来河北省有关生育政策法规、规定

一、1972年8月15日以前及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河北省革委会冀革[1972]91号文件为依据。

该文件规定(节选):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

二、1979年7月7日至1981年4月30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冀革[1979]122号文件为依据。

该文件规定(节选):鼓励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再婚夫妇两方或一方已有两个孩子者,不再安排生育。现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致残的不照顾再生。

对要求生两胎的,生育间隔时间一般在四年以上。

三、1981年5月1日至1982年4月30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81]60号文件为依据。

该文件规定(节选):普遍要求少生、优生。要求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属于下列特殊情况,坚决要求生育二胎者,可有计划地予以照顾:

1、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的;

2、原发性不孕,结婚五年后抱养一个孩子,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3、夫妇双方户口均在劳力缺乏的沿海渔区的渔民; 4、居住在人口稀少的偏僻深山的孤独户;

5、边远地区人口显著稀少的社、队的少数民族; 6、再婚夫妇双方原只有一个孩子的。

被照顾生二胎的,两胎间隔一般应在四年以上。

四、1982年5月1日至1986年2月27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中共河北省委冀发[1982]39号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冀育[1982]65号文件、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冀发[1984]30号文件和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冀育字[1984]29号文件为依据。

冀发[1982]39号文件规定(节选):干部、职工和非农业人口(含夫妇一方系农村社员的),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要求生育二胎的,可有计划地列入生育规划:

1、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原发性不孕,结婚五年后抱养一个孩子,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3、再婚夫妇原只有一个孩子的;

农村社员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二胎的,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过审批也可有计划地列入生育规划:

1、劳力缺乏的沿海渔区的渔民; 2、人口稀少的山区的农(牧)民;

3、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两个以上女儿的无儿家庭,只照顾一个); 4、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5、兄弟中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均无生育条件的; 6、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

7、夫妇一方系一等残废者,只有一个孩子的; 被批准生育二胎的,两胎间隔一般应在四年以上。

冀发[1984]30号文件规定(节选):干部、职工和非农业人口(夫妇一方是农、牧、渔民的,以女方为准),除特殊情况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又要求生育二胎的,经过审批可列入生育郭划:(1)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明显残疾的;(2)原发性不孕,结婚五年后抱养一个孩子,又怀孕要求生育的;(3)再婚夫妇重组家庭时只有一个孩子的,或再婚夫妇一方如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4)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5)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的;(6)其他需要照顾生育二胎的特殊情况,由市、县批准。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二胎的,除以上六种情况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过审批可有计划地列入生育规划:(1)劳力缺乏的沿海渔区的渔民;(2)深山区生产生活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农牧民;(3)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两个以上女儿的无儿家庭,只照顾其中一对夫妇);(4)两代单传的;(5)兄弟中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均无生育条件的;(6)夫妇一方为二等残废军人或相当二等残废的其他非遗传性残废者。

安排生育二胎的,生育间隔一般应在四年以上。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夫妇双方均系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二胎,生育间隔四年以上,但不得生三胎。

冀育[1982]65号文件(略) 冀育字[1984]29号文件(略) 五、1986年2月28日至1989年3月19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中共河北省委冀发[1986]7号文件为依据。

该文件规定(节选):根据中发[1984]7号文件关于“随着多胎减少,照顾生二胎的口子可以继续开大一些”的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确定在一九八四年调整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和继续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时,把照顾生育二胎的面再扩大一些。照顾的对象是:山区、坝上农村,夫妇双方或女方是农(牧)民,且只有一个孩子,或井下作业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本人要求再生育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二胎。山区、坝上的范围可本着有利于控制人口的原则,由各地、市自定。凡安排生育二胎的,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要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

六、1989年3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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