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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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项目 表2-1 行业 第一类监测项目(常规) 第二类监测项目(抽检) PH值、化学耗氧量、挥发酚、石油生化需氧量、苯系物、氰化物、硫炼油 类物质、氨、氮 化物、悬浮物 PH值、化学耗氧量、挥发酚、石油生化需氧量、硫化物、阴离子合成化工化纤 类物质、苯系物、氰化物①、氨态氮、洗涤剂② 悬浮物①、排放量 PH值、化学耗氧量、氨态氮 石油类物质③、生化需氧量、挥发酚、化肥 ③氰化物、硫化物 注:①未放出此类污染物的企业,可不监测; ②仅要求烷基苯及后续洗涤剂企业; ③仅要求重油为原料的化肥企业。

大气及烟气监测项目 表2-2 行业 第一类监测项目(常规) 第二类监测项目(抽测) 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非甲烷烃、一氧化硫、总悬浮颗粒、芳烃、挥硫化氢 发酚、恶臭物质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烃、总悬浮颗粒、挥发酚、硫化氢、环化工化纤 芳烃、丙烯晴 氧乙烷*恶臭物质 化肥 二氧化硫、氨态氮、悬浮颗粒 硫化氢、甲醇* 注:带*为未排此类污染物的企业不监测。 废渣监测项目 表2-3 炼油 行业 第一类监测项目(常规) 第二类监测项目(抽测) 炼油 含油率、油含量 热值、重金属(Pb、Cd、Cr、Cu、化工化纤 As)等 化肥 2.2定期监测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为污染控制提供依据,其监测项目见表2-1、表2-2、表2-3。

2.3定期监测企业内部分级管理指标的实施和达标情况,其监测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

2.4定期监测企业内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其监测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

2.5国家各级环境监测网规定的监测任务。 3. 环境监测站的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种:

3.1甲型监测站适用于大型石油化工企业; 3.2乙型监测站适用于中型石油化工企业;

3.3丙型监测站适用于有独立排放口,且不属于3.1款及3.2款企业; 3.4丁型监测站适用于没有独立污水排放口的主要排污厂。

4. 环境监测站的建筑面积、人员及其构成,应根据环境监测任务、项目和频率及监测

站的类型确定。

5. 根据监测任务环境监测站,可有大气和废气监测,水质监测、废渣监测,仪器分析,

微机数据处理,气象观测、噪声测定等部分组成。

6. 环境监测站的工作内容,应符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

规定。

7. 环境监测站主要仪器设备,可按表7配置。

环境监测站主要仪器设备 表7 监测站类型 序单名称 号 位 甲 乙 丙 丁 1 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台 3-4 2-3 1 1 2 十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台 1-2 1 - - 3 PH电位计 台 2-3 1-2 1 1 4 气相色谱仪 套 3-4 2-3 1 1 5 分光光度计 台 2-3 1-2 1 1 6 原子吸收分光度计 套 1 1 - - 7 油分测定仪 台 1-2 1-2 1 1 8 生化培养箱 台 1-2 1 1 - 9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测定仪 套 1-2 1-2 1 1 10 一氧化碳测定仪 台 1 1 11 烟气测试仪 套 1-2 1-2 1 1 12 大气自动采样器 套 2-3 1-2 - - 13 粉尘采样器 台 1-2 1-2 - 1 14 声级计 台 2-3 1-2 1 1 15 红外分光光度计 台 1 1 - - 16 紫外分光光度计 台 1 - - - 17 大容量自动采样器 台 1 1 - - 18 离子色谱仪 台 1 1 - - 19 地面气象观测仪 套 1 1 - - 20 显微镜 台 1 1 - - 21 微型计算机 台 1 1 - - 22 采样监测车 辆 1 - - - 注:采样监测车,可根据需要各单位自行确定。 环境保护设置

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化纤厂和化肥厂中,其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所设的装置、

设备和设施,其投资应全部计入环境保护投资。全部计入环境保护投资的主要设施举例见附录A。

2. 生产需要又为环境保护服务的设施,其投资应部分计入环境保护投资。部分计入环

境保护投资的主要设施举例见附录B。某些特殊的环境设施,其投资可按实际投资计入。

3. 环保项目总投资,应列出汇总表,其内容包括环保护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且

按水、气、渣、噪声防治等项分别列出,并算出环境保护投资占建设投资的百分数。

附录A 全部计入环境保护投资的主要设施举例

全部计入环境保护投资的主要设施举例 表A 类别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名 称 炼 装置(单元)废水、废气、废渣预处理设施 油 烟气脱硫、脱硝设施 装置(放空)尾气处理或回收设施 石 污水废水监控池 油 化 工 化 纤 化 肥 全 厂 性 环 保 设 施 炼 油 石 油 化 工 生产废水监控池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 外排废水管线及配套设施 循环水系统排污处理设施 油轮压舱水、冲洗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场及废渣处理设施 酸渣(液)处理设施 碱渣(液)处理设施 固体废弃物堆埋场 储运系统污油回收设施 水上漏油防治设施 厂区绿化及绿化设施 化 纤 化 肥 硫磺回收装置中的尾气处理部分 催化裂化装置粉尘处理设施 酸性水气提装置 含氧废液处理装置 延迟焦化装置除焦水、冷焦水处理设施 催化剂、白土装卸设施粉尘防治部分 高浓度有机废液回收或焚烧设施,如乙二醇废渣综合利用设施、苯酚丙酮废液和间甲酚废渣处理设施已二晴焦油综合利用设施、已二酸高浓度二元酸废水综合利用设施或焚烧炉等 高浓度有机废水预处理设施,如对苯二甲酸二甲酯、钴、锰有机废水回收处理设施、丙烯晴装置氧氰酸废水回收设施,对二甲苯氧化废水处理设施,芳烃污水预处理设施,乙烯污水处理设施 高浓度废气处理设施,如对苯二甲酸二甲酯氯化尾气治理设施、乙烯裂解气脱硫、聚丙烯尾气回收设施等。 废渣处理设施。如苯二甲酸残渣处理设施、醋酸-醋酸钴残渣综合利用设施、对苯二甲酸二甲酯残渣处理设施、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残渣处理设施 尼龙66盐废液综合利用设施或焚烧晴纶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维纶酸性工艺废水中和处理设施 含腈(氰)废水处理设施 废丝、废聚物综合利用设施 合成氨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及乳化油回收装置 合成氨含氰污水处理设施 驱氢除镍处理设施 CO2冷凝液回收装置 尿素解吸废液利用设施 尿素造粒塔增加的高度及采用的新型喷头 附录B 部分计入环境保护投资的环保设施举例

部分计入环境保护投资的环保设施举例 装置名称 环境保护投资占装置(设施)投资的比例 燃料气回收及其火炬系统 罐区、装卸油品油气回收装置 合成氨事故放空设施 尿素成品运输和包装系统除尘设施 10%—50% 蒸汽锅热炉烟囱 尿素结晶冷却水密闭循环系统 合成氨驰放气回收设施 噪声防治设施 尾气、液化石油气脱硫装置 汽油、液化石油气脱硫醇装置 CO锅炉 炭黑回收装置 15%—25% NaSCN回收装置 储运系统浮顶罐 全厂噪声治理设施

附录C 用词说明

本规定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的词,在执行时按下述说明区别对待: C.0.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C.0.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C.0.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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