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与工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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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与工亡认定

作者:唐惠 曹燕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年第11期

[摘 要]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其家属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我国《脑死亡》尚未出台,造成劳动者48小时内脑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伤,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笔者对此问题试做法律分析,提出在工亡认定中先行试用脑死亡标准,希望能有效这一解决问题 [关键词]脑死亡;工伤认定;工亡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亡是工伤的一种特殊形式,通俗称为工亡认定,本文笔者采用这一通俗称谓)。

工亡认定的关键是劳动者48小时内死亡。但死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由于我国的《脑死亡法》并未出台,实践中以传统的呼吸心跳停止(以下简称心死亡)作为死亡的唯一标准,对脑死亡不予认可。造成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后脑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亡,从而引发大量争议。

此类问题表面上涉及医学界的两种死亡形式——心死亡和脑死亡。但由于死亡的认定标准直接决定了脑死亡劳动者能否获得工亡保险待遇,涉及到公民重大财产权,因此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需要引起法律界的足够重视。当前尤为迫切需要解决工伤认定中的脑死亡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律师,结合工作实际,对此问题做如下法律分析: 一、工亡保险待遇数额巨大,脑死亡劳动者权益急需法律保障 根据《条例》第39条等相关规定:

工亡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旧《条例》规定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1年1月1日新生效执行的《条例》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立法修改的目的在于:加大对工亡职工家属的保障力度;同时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同,以体现立法的公平。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的30%~40%,按月发给符合条件的家属;如果48小时内脑死亡认定为工亡,以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为例,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343500元。再加上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全部赔偿金额会更高。(并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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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拖欠或没支付能力。)正是因为涉及到劳动者如此重大的财产权,“脑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亡才引发了脑死亡职工家属极大地争议。各地类似案例不断增多的根本原因正在于此。 二、目前通过司法或信访途径解决脑死亡的工伤认定案件,不能根本化解矛盾,急需新的解决模式

由于劳动者超48小时脑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亡,引发了家属对社保部门的不满,故诉至人民法院。网络、报纸等媒体报道了多起类似案例。例如,2008年7月4日《成都商报》报道《公交司机途中猝死,未被认定为工伤》,死者家属的脑死亡工伤认定申请一二审均被驳回,又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2月17日《新快报》报道《多“活”了42小时,赔偿少了20万元》,死者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2011年3月4日《华商报》报道《抢救7小时后确诊脑死亡,呼吸机维持5天难定工伤》,死者家属的工伤认定现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为司法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不愿通过诉讼的家属又通过信访途径解决,或者直接到用人单位闹事。激化职工和用人单位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立法的空白造成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尴尬。各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同一问题多次、重复的付出劳动,因为没有从源头解决问题,没有从制度上反思并提出新的解决方案,所以矛盾未能有效化解,且又引发新的矛盾。造成司法资源、政府资源浪费。因此迫切需要改变观念,重新提出制度化的解决方案,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节约政府资源。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需要解释一下脑死亡及我国《脑死亡法》的有关情况,供读者分析判断。

三、脑死亡及我国《脑死亡法》的立法情况

脑死亡,又称“昏迷过度”,是一种不可逆的脑损害,表现为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丧失,脑循环终止,神经系统已不再能维持机体内环境的稳定性。这种病人常需要借助于机械呼吸机才能维持生命,故又称“呼吸机脑”,病人虽有心跳,但脑功能永远不能恢复,延续一定时间后,心跳也必将停止。随着医学科学的进展,复苏技术的不断完善,心肺功能可用人工维持较长时间,但脑组织可因坏死、自溶,脑功能完全丧失。在目前的医学条件下,已公认脑死亡就意味着人的死亡。[2]通俗理解为:深度昏迷,大脑功能丧失,无自主呼吸,无自主血压。 脑死亡为什么是真正的死亡?其科学依据在于:“以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整个生命赖以维系的根本,由于神经细胞在生理条件下一旦死亡就无法再生,因此当作为生命系统控制中心的全脑功能因为神经细胞的死亡而陷于无法逆转的瘫痪时,全部机体功能的丧失也就是一个时间问题。”[3]因此,从1959年法国学者首先提出脑死亡概念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80多个国家承认脑死亡标准,全球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确认了脑死亡也是判断人死亡的科学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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