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总则及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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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以下简称古建筑)的科学保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修缮,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第1.0.3条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每次维修所进行的勘查、测试、鉴定、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均应由文物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1.0.5条从事古建筑维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经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其所承担的任务应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原状系指古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若确需恢复到创建时的原状或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特点的原状时,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并具备可靠的历史考证和充分的技术论证。

第2.0.1条在维修古建筑时应保存以下内容:

一、原来的建筑形制包括:原来建筑的平面布局、造型、法式特征和艺术

风格等;

二、原来的建筑结构;

三、原来的建筑材料; 四、原来的工艺技术;

第2.0.2条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五类:

一、经常性的保养工程:系指不改动文物现存结构、外貌装饰色彩而进行

的经常性保养维护。例如:屋面除草勾抹,局部揭窊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疏通排水设施,检修防潮、防腐、防虫措施及防火防雷装置等。

二、重点维修工程:系指以结构加固处理为主的大型维修工程其要求是保

存文物现状或局部恢复其原状这类工程包括揭窊瓦顶打牮拨正局部或全部落架大修或更换构件等。

三、局部复原工程:系指按原样恢复已残损的结构,并同时改正历代修缮

中有损原状以及不合理地增添或去除的部分,对于局部复原工程应有可靠的考证资料为依据。

四、迁建工程:系指由于种种原因需将古建筑全部拆迁至新址,重建基础

用原材料原构件按原样建造。

五、抢险性工程:系指古建筑发生严重危险时,由于技术经济物质条件的

限制,不能及时进行彻底修缮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措施。对于抢险性工程,除应保障建筑物安全控制残损点的继续发展外,尚应保证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日后的彻底维修。

第2.0.3条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存古建筑时,可在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中予以引用,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仅用于原结构或原用材料的修补、加固,不得用现代材料去替换原用

材料;

二、先在小范围内试用,再逐步扩大其应用范围。应用时,除应有可靠的

科学依据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外,尚应有必要的操作规程及质量检查标准。

第2.0.4条古建筑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全面保护古建筑,不得擅自拆建、扩建或改建。当需修缮时,应报请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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